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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資產規定為160億美元。如金管局認為發給牌照有助於促進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 的利益,則即使申請銀行不符合資產規定亦可能獲發牌照。

海外銀行在本港進行無論是港元抑或其他貨幣業務,均不會遭遇重大障礙。不 過,在一九七八年以後獲發給牌照的海外銀行,只能開設一間分行;這項措施旨在 避免零售銀行過多的現象。有關限制已於一九九四年九月予以放寬。現時外國銀行 獲准在不同大廈,分別開設一間地區辦事處及一間後勤辦事處,以便進行策略性籌 劃、與往來銀行及公司聯絡,以及處理和結算分行的交易。這是為了讓外國銀行把 部分業務遷往租金較低廉的地區,從而減低其經營成本。這項放寬限制措施,亦適 用於外國有限制牌照銀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底時,本港共有185間持牌銀行,其中有31間在本港註 冊。各持牌銀行在本港共開設1649間分行,外國銀行則設有157間代表辦事處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底時,所有持牌銀行對客戶的存款負債總額為21,520億元。

持牌銀行可接受任何數額及期限的公眾存款,而且只有這類銀行方可經營來往 戶口或儲蓄戶口業務。香港銀行公會(持牌條件規定所有持牌銀行均為該公會的成 員)訂有利率規則,對最初存款期限不超過15個月的港元銀行存款,規定其最高 利率,但款額在50萬元或以上的存款則無限制,銀行可自行釐定最高利率,以爭 取客戶。

有限制銀行牌照的申請人,必須擁有已發行及實收資本最少一億元。有限制牌 照銀行可接受公眾任何期限的通知和定期存款,但存款額不得少於50萬元。至於 所定的利率,則不受任何限制。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底時,本港共有63間有限制牌 照銀行,而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底時,對客戶的存款負債總額為380億元。

有限制牌照銀行在宣傳刊物和廣告內可用「銀行」一詞介紹公司業務,但必須 以「有限制牌照」、「商人」、「投資」或「批發」等詞形容。為免與持牌銀行混 淆,「零售」或「商業」等字眼則一律不得採用。申請有限制牌照銀行資格的海外 銀行,可在本港以分行或附屬機構的形式經營。如以分行的形式經營,則可採用銀 行的註冊名稱,不論該名稱是否包括「銀行」一詞或其衍生詞,但「有限制牌照銀 行」等字樣必須一併顯著列出。

接受存款公司除須符合適用於其他認可機構的準則外,其股本更需半數或以上 由一家銀行擁有,方可獲得註冊。接受存款公司必須有實收資本最少2,500萬元, 並只准接受不少於10萬元的存款,存款期限最少為3個月。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底 時,本港共有接受存款公司132間,對客戶的存款負債總額為180億元。

十一月間,金管局出版了一份資料詳盡的「認可機構開業與經營指引」,介紹 有關的批核手續和準則。

證券商、投資顧問、商品交易商、商品交易顧問以及這幾類人士的代表,均須 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為取得註冊資格,這些人士均須符合證券條 例、商品交易條例、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的規 定,包括接受「適當人選」測試。一九九五年底時,獲准註冊有17231人。494名 註冊公司證券商中,251人來自海外;151名商品交易商中則有76人來自海外。

只有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會員,才可在聯合交易所進行買賣。迄年底, 聯交所共有公司及個人會員559名。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簡稱期交所)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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