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和金融
資產規定為160億美元。如金管局認為發給牌照有助於促進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 的利益,則即使申請銀行不符合資產規定亦可能獲發牌照。
海外銀行在本港進行無論是港元抑或其他貨幣業務,均不會遭遇重大障礙。不 過,在一九七八年以後獲發給牌照的海外銀行,只能開設一間分行;這項措施旨在 避免零售銀行過多的現象。有關限制已於一九九四年九月予以放寬。現時外國銀行 獲准在不同大廈,分別開設一間地區辦事處及一間後勤辦事處,以便進行策略性籌 劃、與往來銀行及公司聯絡,以及處理和結算分行的交易。這是為了讓外國銀行把 部分業務遷往租金較低廉的地區,從而減低其經營成本。這項放寬限制措施,亦適 用於外國有限制牌照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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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底時,本港共有185間持牌銀行,其中有31間在本港註 冊。各持牌銀行在本港共開設1649間分行,外國銀行則設有157間代表辦事處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底時,所有持牌銀行對客戶的存款負債總額為21,520億元。
持牌銀行可接受任何數額及期限的公眾存款,而且只有這類銀行方可經營來往 戶口或儲蓄戶口業務。香港銀行公會(持牌條件規定所有持牌銀行均為該公會的成 員)訂有利率規則,對最初存款期限不超過15個月的港元銀行存款,規定其最高 利率,但款額在50萬元或以上的存款則無限制,銀行可自行釐定最高利率,以爭 取客戶。
有限制銀行牌照的申請人,必須擁有已發行及實收資本最少一億元。有限制牌 照銀行可接受公眾任何期限的通知和定期存款,但存款額不得少於50萬元。至於 所定的利率,則不受任何限制。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底時,本港共有63間有限制牌 照銀行,而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底時,對客戶的存款負債總額為380億元。
有限制牌照銀行在宣傳刊物和廣告內可用「銀行」一詞介紹公司業務,但必須 以「有限制牌照」、「商人」、「投資」或「批發」等詞形容。為免與持牌銀行混 淆,「零售」或「商業」等字眼則一律不得採用。申請有限制牌照銀行資格的海外 銀行,可在本港以分行或附屬機構的形式經營。如以分行的形式經營,則可採用銀 行的註冊名稱,不論該名稱是否包括「銀行」一詞或其衍生詞,但「有限制牌照銀 行」等字樣必須一併顯著列出。
接受存款公司除須符合適用於其他認可機構的準則外,其股本更需半數或以上 由一家銀行擁有,方可獲得註冊。接受存款公司必須有實收資本最少2,500萬元, 並只准接受不少於10萬元的存款,存款期限最少為3個月。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底 時,本港共有接受存款公司132間,對客戶的存款負債總額為180億元。
十一月間,金管局出版了一份資料詳盡的「認可機構開業與經營指引」,介紹 有關的批核手續和準則。
證券商、投資顧問、商品交易商、商品交易顧問以及這幾類人士的代表,均須 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為取得註冊資格,這些人士均須符合證券條 例、商品交易條例、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的規 定,包括接受「適當人選」測試。一九九五年底時,獲准註冊有17231人。494名 註冊公司證券商中,251人來自海外;151名商品交易商中則有76人來自海外。
只有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會員,才可在聯合交易所進行買賣。迄年底, 聯交所共有公司及個人會員559名。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簡稱期交所)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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