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4 — Page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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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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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現有退休計劃須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前申請註冊或豁免。該條例規定:所 有在香港營辦及由香港營辦的計劃,必須向處長申請註冊或豁免。所有註冊計劃均 須遵守若干基本規定,其中包括:資產分開——計劃的資產須與該計劃的僱主及管 理人的資產分開及有所區別;獨立受託人——須委出最少一名獨立受託人,該名受 託人不得是有關僱主、其僱員或有關連人士;受限制投資項目——不得自計劃的資 產中,貸款予計劃的有關僱主或其有關連人士,計劃亦不得過度投資於有關僱主所 經營的業務;提供款項——計劃的資產須足以應付其既有總負債;獨立核數及精算 檢討;及每年向處長提交財務報表。此外,還須向計劃成員披露有關計劃的營辦資 料。

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須在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前,處理約25000項計劃 的註冊工作。年底時,共接獲1869宗有關該計劃的註冊及豁免申請。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當局繼制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後,於一九八九年五月成立了證券 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簡稱證監會)。就徹底改革本港證券業的法例,及實施證券 業檢討委員會於一九八八年五月提出的部分主要建議而言,制定上述條例標志着首 一個重要里程。

上述條例把以前的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和證券及商 品交易監理專員辦事處的職責,移交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並為證券及期貨 行業提供一般的監管體制,至於部分要點,則留待監察委員會草擬的規例、行政程 序和指引加以訂明。

證監會是一個不隸屬政府架構範圍,而享有自主權的法定組織,有理事10名, 其中半數為執行理事,包括主席及副主席,全部由總督委任。證監會每年須向財政 司呈交報告書及經審核的帳目表,以便提交立法局省覽。

證監會可要求轄下的諮詢委員會,提供有關政策的意見;諮詢委員會的12名獨 立成員由總督委任,來自不同市場及有關專業組別,因此具有代表性。對於證監會 在註冊及行使干預權力方面所作的決定,有關人士可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委員會 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的成員由總督獨立委任。

證監會的經費,大部分由市場承擔,但政府亦須負擔一部分。不過,證監會過 去兩年內沒有向政府申請撥款。市場提供經費的形式,是就證監會所提供的特定服 務或履行的職務,按照收回成本原則,支付所需費用,以及就聯交所和期交所進行 的買賣繳付法定徵費。證監會的一九九四年收支預算約為2.21億元。一九九四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證監會共有職員239人。

證監會在投入服務的首5年裏,已制定一套有關證券監管的詳細體制,使香港 能符合國際認可的市場規例和應用標準。為配合這方面的工作,證監會已發表單位 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和收購及合併守則的修訂本。作出這些修訂的目的,是使守則 內容與日益繁複的投資環境相符,以及把針對香港獨特情況的若干措施列入守則 內。此外,又發表兩套守則:即與投資有關的保險計劃及集資退休基金守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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