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
差不多所有不受該條例第一部或第二部管制的住宅租約現時租客,如續約時願 意繳付市值租金,則其租住權均受到第四部保障。不過,第四部並不管制租金。有 關法例規定:除非業主能向土地審裁處提出-
分理由,證明收回樓宇的目的為自 住、重建或基於該法例所指定的其中一項理由,否則業主必須與租客續訂租約。簽 訂新租約時,雙方可自行議定租金和租用條件;如未能達成協議,則可申請由土地 審裁處裁定。此外,原屬第二部管制範圍的租約,在某些法定情況下可根據有關的 條文,轉為受第四部管制。
條例的第二部和第四部規定:業主在收回樓宇進行重建時,須付給租客一筆法 定的補償金。補償金是以有關物業的現行應課差餉租值乘以1.7倍來計算。
房屋委員會
香港房屋委員會(簡稱房委會)是由多個專責本港房屋及從事宜的機構合併而 成,於一九七三年四月一日根據房屋條例成立,全權負責迅速擴展的本港公營房屋 計劃。
房委會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進行改組後,已取得獨立的財政自主權,可以靈 活處理長遠房屋策略所訂定的優先事項。
房委會負責就所有房屋事宜向總督提供意見,並透過其行政部門房屋署,規劃 及興建供出租或出售的公營房屋,以及臨時房屋區。
房委會管理全港的公共屋邨、居屋苑、臨時房屋區、平房區、臨時安置所、分 層工廠大廈和附屬商業設施;同時,還負責執行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和自置居所 貸款計劃,並替政府清理土地、防止和管制僭建寮屋,以及改善寮屋區的居住環 境。
房委會的委員全部由總督委任,任期兩年。房委會由非政府人員出任主席,其 他成員包括20名非政府人員及4名政府人員。房委會轄下的9個常務小組委員會, 由46名非政府人員出任委員,專責處理發展、建築、商業樓宇、編制及財務、居者 有其屋、管理及行動、空置單位的編配和標準,以及租務上訴和行政失當投訴等事 宜。房委會及其小組委員會的委員中,有多名同時兼任行政局、立法局、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鄉議局或區議會議員,或兼任分區委員會、互助委員會及政府其他委 員會委員,為本港社會服務。此外,有些委員本身亦是公共屋邨居民。
此外,房委會屬下高齡人士住所專責小組委員會,已於六月完成為老人提供居 所的全面檢討工作,而在一九八七年一月成立的九龍城寨清拆事宜特別委員會,預 計將於短期內完成所有工作。
房委會將繼續為市民提供租金廉宜及售價合理的居所。根據一九八八年四月開 始實行的財務安排,政府會繼續確保房委會獲得資金,以推行長遠房屋策略中各項 房屋計劃。
迄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政府在房屋方面所注入的資本投資和撥款約達 1,530億元,其中包括永久資本260億元、對住宅樓宇的撥款1,160億元,以及在非 住宅樓宇方面所佔的權益110億元。
187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