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司法機構
香港司法機構的首長是首席大法官,由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7名副司法常務官 和一名助理司法常務官協助處理行政職務。助理司法常務官同時獲委任為總裁判 官。現招聘一位司法機構政務長,接替司法常務官,協助首席大法官處理司法機構 的整體行政事務。新的司法機構政務長預期在一九九四年初到任。司法常務官及副 司法常務官到時將專責於司法和半司法的職務。
司法機構按普通法法制的基本原則運作,完全獨立,絕對不受制於政府的行政 和立法機關。無論是政府與個人之間的糾紛,或純粹是私人或法團間的糾紛,這個 原則一樣適用。
最高法院是香港最高級的法院,由上訴法院和高等法院組成。除首席大法官 外,最高法院由9名上訴法院大法官和22名高等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司法常務官 和副司法常務官以最高法院聆案官的身份,在高等法院民事審判中亦具審裁權。無 論是民事或刑事案件,高等法院的審裁權均無限制。上訴法院是香港的最高法庭, 負責審理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移交的民事與刑事上訴案。上訴人如不服該庭判決, 可再向倫敦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上訴;但由於須符合嚴格條件才可獲准上訴,所以這 類上訴並不常見。
高等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通常只由一位大法官主持。某些案件如誹謗案的審 訊,則可援引法律條文的規定設立陪審團,但這項條文甚少引用。至於刑事案件, 則由高等法院大法官會同7人組成的陪審團審理。倘若大法官有特別指令,陪審團 人數可增至9人。被告有罪與否,全由陪審團裁決。有關可判處死刑的控罪,陪審 團須作出一致裁決,方可成立;其他控罪則只須有5比2的多數裁決,便可通過。
地方法院在民事與刑事兩方面,均有審裁權。民事方面,地院有權審裁涉及款 項不超過12萬元的訴訟;刑事案件方面,則可審判監禁刑期不超過7年的案件。地 方法院不設陪審團,法官可審理較為嚴重的案件,但謀殺、誤殺、強姦等嚴重案 件,則由高等法院審訊。地方法院有29名法官。
裁判法院每年審理的案件,約佔本地聆訊案件總數的九成。目前,本港有71名 具專業資格的裁判官,分別服務於10所裁判法院,其中港島佔兩所、九龍和新界各 佔4所。
裁判官專責審理刑事案件,所審理的案件範圍很廣。具專業資格的裁判官,獲 賦權力,在判刑方面的最高權限,一般是監禁兩年及罰款一萬元,但根據一些法例 的規定,裁判官有權判處更高罰款。專業裁判官亦審理兒童法庭的案件;該庭有權 審理對兒童和年齡不超過16歲青少年所提出的控罪,兇殺案則除外。
除專業裁判官外,還有11名不具法律專業資格的特委裁判官,負責聆訊普通案 件,例如亂拋垃圾和輕微交通違例事項等。特委裁判官可判的罰款,最高不超過兩 萬元。他們均操粵語,通常以粵語進行聆訊。
除上述處理民事與刑事案件的主要法庭外,還有5個有專門職責的審裁處。死 因裁判法庭負責研究死亡情況不尋常的事件;小額錢債審裁處聆訊涉及款額不超過 15,000元的民事索償案;勞資審裁處審理與僱傭合約有關的個人民事聲請;土地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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