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2 — Page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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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為矯正本港金融市場在一九八七年十月世界股市崩潰期間所出現的缺點,當局 於一九八九年五月成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負責審慎監察本港的證券、金 融投資及商品期貨買賣等行業。監察委員會負責執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 例、證券條例、保障投資者條例、商品交易條例、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證券(公開 權益)條例和證券(内幕交易)條例。

證券條例和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連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就證 券交易及聯合交易所的運作提供了一個架構,以便對證券買賣加以監管。上述條例 規定證券商、合夥商號、投資顧問和其他經紀必須註冊,亦規定對涉嫌從事不正當 的証券交易事宜進行調查,以及設立一項賠償基金,在股票經紀未能履行責任時, 給予客戶賠償。

保障投資者條例禁止使用欺詐或罔顧後果的手段,誘使投資者買賣證券或參與 證券以外的其他投資安排(證券條例則管制證券投資的安排),並規定有關刊物的發 行事宜,方法是禁止刊登事先未經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核准而邀請他人投資 的廣告。

在香港,監管體制的兩個重要部分為一九九一年九月開始生效的證券(內幕交 易)條例及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證券(內幕交易)條例就對付內幕交易而訂定的罰則 遠較以前所訂的為嚴厲。證券(公司權益)條例則規定任何持有上市公司10%或以上 有投票權股份的公司股東,公開其權益及交易資料;董事及行政人員亦須公開某些 交易資料。

保險業監理處對本港保險業實行審慎監察,並負責執行保險公司條例。該條例 將各類保險業務歸由一個由保險業監理專員(保險業監督)負責的綜合監管制度管 制。只有經核准的公司、倫敦的勞埃德保險集團,或一些獲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的 承保機構,始可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或接受投保。所有要求批准營業的申請,均由 保險業監督詳細審核,以確保所有獲准營業的保險公司,都具有良好商譽,並且符 合有關條例所規定的全部準則。該條例對所有核准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額和償債能 力,加以規定;此外,並規定每年須向保險業監督呈交財政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該條例又規定,倘若保險業監督認為某人並非是一個與某核准保險公司有關連的稱 職和適當人選,則該人便不得在該公司擔任具影響力的職位。該條例同時授權保險 業監督可在若干情況下干預保險公司的業務。保險業監督如認為有需要,亦可採取 補救或預防措施,以保障投保人和索償人的利益,包括規限保險費收入,以及限制 新業務、將資產託管及申請將公司清盤。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於一九九三年年中實施後,保險業監理處將負責規管私營機 構的退休計劃。該條例旨在加強保證,令僱員在到期領取承諾給予他們的退休福利 金時,可獲發給該等福利金。有關的管制綱要,是以分開資產、-

裕資金、獨立核 數和公開資料等4個指導原則為根據。根據估計,在該條例生效起計指定的兩年過 渡期內,將有超過兩萬個計劃向當局登記。

保險業經諮詢政府後,已擬訂一些實施自行監管的措施,以加強保險業的紀 律,其中包括於一九八九年通過兩項保險業業務慣例聲明,規定長期保險合約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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