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和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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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保險業務合約的擬訂方法;並於一九九零年二月成立保險索償投訴局,以提供一 個獨立的途徑,處理因私人保險單出現糾紛而提出的索償。政府亦正就保險業中介 團體(如代理人及經紀)實施自行監管的建議,與業內人士進行對話。自行監管的制 度將有助於本港發展為一個國際保險業中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當局繼制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後,於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成立了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就徹底改革本港證券業的法例及實施證券業檢討委員 會於一九八八年五月提出的部分主要建議而言,上述條例的制定,是第一個重要的 階段。
上述條例將以前的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和證券及商 品交易監理專員辦事處的職責,移交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並為證券及期貨 行業提供一般的監管體制,至於部分要點,則留待監察委員會草擬的規例、行政程 序和指引加以訂明。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是一個不隸屬政府架構範圍,並享有自主權的法定 組織,監察委員會有理事10名,其中執行理事和非執行理事各佔半數。總督有權委 任理事,並可向監察委員會發出政策指示。監察委員會每年須向財政司呈交報告書 及經審核的帳目表,以便提交立法局省覽。
監察委員會可要求轄下的諮詢委員會,提供有關政策的意見;諮詢委員會的12 名獨立成員由總督委任,來自不同的市場及有關的專業組別,因此具有代表性。對 於監察委員會在註冊及行使干預權力方面所作的決定,有關人士可向證券及期貨事 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監察委員會的經費,大部分由市場承擔,但政府亦須負擔一部分。市場提供經 費的形式,是就監察委員會所提供的特定服務或履行的職務(按照收回成本的原 則),支付所需的費用,以及就聯合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進行的買賣繳付法定徵費。 監察委員會每年的收支預算,估計約為1.8億元。截至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監察委員會共有職員225人。
監察委員會在投入服務的首三年裏,已着手制定一套有關證券的詳細體制,使 香港能符合國際認可的市場規例和應用標準。為配合這方面的工作,監察委員會已 發表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和收購及合併守則的修訂本。作出這些修訂的目的, 是使守則內容與日益繁複的投資環境相符,以及將若干針對香港獨特情況的措施列 入守則內。另外,又發表兩套新訂的守則,分別是與投資有關的保險計劃及集資退 休基金守則,以及與移民有關的投資計劃守則,目的是依據保障投資者條例加強保 障上述基金的投資人士。
監察委員會一直鼓勵當局發展更有效的股票買賣制度及引進更多種類的證券及 期貨產品。監察委員會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一直緊密合作,推出新的自動入帳 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自一九九二年十月起,以持續淨額交收為原則,為股票市場 的交易進行結算。這個新訂的結算及交收系統是香港股市的主要成果,並能發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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