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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有限制銀行牌照的發給,全由財政司決定。這些公司必須有已發行及實收資本 最少一億元,同時要在所有權、聲譽及管理質素方面,符合若干準則。如屬海外註 冊者,申請人所屬國家必須對申請人有-
分的監管。有限制牌照銀行可接受任何期 限的公眾存款,但存款額不得少於50萬元。至於所定的利率,則不受任何限制 九九二年年底時,本港共有56間有限制牌照銀行,對客戶的存款負債總額為350億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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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制牌照銀行在宣傳刊物和廣告內可用「銀行」一詞介紹公司業務,但必須以 「有限制牌照」、「商人」或「投資」等詞形容。另一方面,為免與持牌銀行混淆,「零 售」或「商業」等字眼則一律不得採用。申請有限制牌照銀行資格的海外銀行,可在本 港以分行或附屬機構的形式經營。如以分行的形式經營,則可採用銀行的註冊名 稱,姑勿論該名稱是否包括「銀行」一詞或其衍生詞,但「有限制牌照銀行」等字樣必 須顯著地一併列出。
銀行監理專員有權決定是否准許接受存款公司註冊。從一九八一年四月起,該 專員已依照總督的指示,限制接受存款公司的註冊;任何公司申請註冊,必須符合 若干基本準則,而股本更須有半數以上本港或外地銀行擁有。接受存款公司必須 有實收資本最少2,500萬元,並只准接受不少於10萬元的存款,存款期限至少為三 個月。一九九二年年底時,本港共有接受存款公司147間,對客戶的存款負債總額 ==為190億元。
本港的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除經營接受存款、傳統放款和外匯買賣業務外, 現正逐步實行多元化,同時提供其他金融服務,例如證券買賣、基金管理與投資顧 問服務。
證券商、投資顧問、商品交易商、商品交易顧問,以及這幾類人士的代表,均 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為取得註冊資格,這些人士均須符合證券條 例、商品交易條例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的規定(包括接受「適當人選」測 試)。一九九二年年底時,獲准註冊的有9242人。在311名註冊公司證券商中,有 150人來自海外;在105名商品交易商中,則有41人來自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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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會員,才可在聯合交易所進行買賣。年底時, 聯合交易所共有公司及個人會員620名。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股東,必須取 得會員資格,才可在期貨交易所進行買賣。年底時,期貨交易所共有會員90名。
根據保險公司條例,保險公司須獲得保險業監督批准,才可在本港營業。年底 時,獲准在本港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共有233間,其中127間是海外公司,分屬 29 個國家。
金融市場
本港的外匯市場發展完善,買賣活躍,為全球外匯市場不可或缺的一環。由於 本港與海外其他主要外匯市場均有聯繫,因此可每日24小時與世界各地進行外匯買 賣。一九九二年四月,本港市場的平均每日成交額約為610億美元,使香港與東京 和新加坡同為亞洲最大的外匯市場。除港元外,大部分主要貨幣在本港亦買賣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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