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2 — Page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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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本港的金融體系,由緊密聯繫的金融機構和市場組成。這些機構和市場受到不 同形式的監管,為本港及國際客戶和投資人士,提供各類投資工具及服務。

金融機構

本港的接受存款機構,仍以三級制分類: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

款公司。

銀行是否獲發牌照,全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按照銀行業條例的規定作出決定。 九九二年九月,總督會同行政局就銀行發牌準則進行若干修改,作為定期檢討這些 準則的一部分。就那些在本港註冊的申請人來說,有關股本大部分由本港股東實益 擁有的準則,已經有所擴大,以便將申請人與本港的密切關係加入考慮之列。除申 請人必須有實收資本最少1.5億元及曾經營接受存款及信用貸款業務最少十年的要求 保持不變外,申請人亦須符合有關資產(減去對銷項目後的淨值)及公眾存款的最低 要求,而這兩項要求已分別提高至40億元及30億元。至於海外註冊銀行申請在本港 設立分行所必須符合的資產額(減去對銷項目後的淨值),亦已增加至160億美元。 不過,如申請銀行享有很高聲譽,或所屬註冊國銀行在港開設分行為數不多,則在 特殊情況下亦可能獲發牌照。有關所屬國家監管的準則亦已更改。根據新準則,所 屬國家監管當局必須證明有能力符合巴塞爾委員會在六月公布有關監管國際銀行的 最低標準。一般來說,海外申請人所屬的註冊國,必須向本地銀行提供合理的互惠 條件。

一九九二年年底時,本港共有164間持牌銀行,其中有30間在本港註冊。持牌 銀行在本港共開設1409間分行,外國銀行則在本港設有148間代表辦事處。截至年 底,持牌銀行對客戶的存款負債總額為14,490 億元。

持牌銀行可接受任何數額及期限的公眾存款,而且只有這類銀行方可經營來往 戶口或儲蓄戶口業務。香港銀行公會(持牌條件規定所有持牌銀行均為該公會的成 員)訂有利率規則,對最初存款期限長達十五個月少一天的銀行存款的最高利率加以 規定,但款額在50萬元或以上而存款期限少於三個月的存款則無限制,銀行可自行 釐定最高利率,以爭取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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