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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一般來說,香港在法律方面追隨英格蘭。英國法律應用條例公布英國法律在香 港的適用範圍。該條例規定:英國的普通法和衡平法規中,凡可應用於香港情況或 其居民者,應酌情稍事修改而加以應用。根據該條例,若干英國法令亦適用於香 港,英國1361年太平紳士法令,便是其中一項。
聯合王國法例,可直接或經女皇會同樞密院根據法例在本港施行。此外,英皇 制誥第IX條明文規定,女皇有權為香港的和平、秩序和良好管理而制定必需的法 律。實際上,這些權力主要只施行於對本港國際地位有關的事項上,由女皇會同樞 密院頒發的英國1988年多邊投資保證代理(海外屬土)令,便是一例,目的是在香港 實施一項條約,而聯合王國本身則是締約的一方。
為確保本港在一九九七年之前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並由本港的立法機關賦予權 力,當局必須以本地法取代主題相同而又適用於香港的聯合王國法例。根據1985 年香港法令,香港立法機關獲賦予權力,可對屬於香港法律一部分的任何成文法 則,作出修訂或予以廢除;而關乎民用航空、商船航運和海事裁判權等事宜或在須 令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生效的情況下,香港立法機關亦有權制定可在香港以外地 方運用的法例。當局現已制定了有關海事裁判權、海洋污染和商船航運等事宜的本 地化法例,而其他方面的立法工作,亦在進行中。
律政署成立了一個法例本地化及改編組,負責統籌及加快將本港適用的聯合王 國法例本地化的工作,並就改編香港法例的事宜提供意見,以確保能夠與一九九零 年四月頒布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互相協調。各決策科現正就其職責範圍所涉及 的條例進行檢討,並在恰當的情況下,擬備法例草擬指示,以便作出適當的修訂, 並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頒布。
總督在聽取立法局的意見並獲該局同意後,可全權為香港的和平、秩序和良好 管理而制定有關法例。一直以來,大部分適用於香港的法例均以條例或某一條例的 附屬法例形式制定。
直至一九八九年,香港的法例是記載於全套共32冊的「香港法律」匯編內。這套 法例匯編每年均作出修訂,以切合現況。當局現正編訂新的香港法律活頁版,全套 已有大約三分之一印行。新活頁版是以按一九八九年以後生效的法律修訂的一九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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