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2 — Page 41

Hong Kong Year Books 香港年報 All

3

法律制度

一般來說,香港在法律方面追隨英格蘭。英國法律應用條例公布英國法律在香 港的適用範圍。該條例規定:英國的普通法和衡平法規中,凡可應用於香港情況或 其居民者,應酌情稍事修改而加以應用。根據該條例,若干英國法令亦適用於香 港,英國1361年太平紳士法令,便是其中一項。

聯合王國法例,可直接或經女皇會同樞密院根據法例在本港施行。此外,英皇 制誥第IX條明文規定,女皇有權為香港的和平、秩序和良好管理而制定必需的法 律。實際上,這些權力主要只施行於對本港國際地位有關的事項上,由女皇會同樞 密院頒發的英國1988年多邊投資保證代理(海外屬土)令,便是一例,目的是在香港 實施一項條約,而聯合王國本身則是締約的一方。

為確保本港在一九九七年之前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並由本港的立法機關賦予權 力,當局必須以本地法取代主題相同而又適用於香港的聯合王國法例。根據1985 年香港法令,香港立法機關獲賦予權力,可對屬於香港法律一部分的任何成文法 則,作出修訂或予以廢除;而關乎民用航空、商船航運和海事裁判權等事宜或在須 令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生效的情況下,香港立法機關亦有權制定可在香港以外地 方運用的法例。當局現已制定了有關海事裁判權、海洋污染和商船航運等事宜的本 地化法例,而其他方面的立法工作,亦在進行中。

律政署成立了一個法例本地化及改編組,負責統籌及加快將本港適用的聯合王 國法例本地化的工作,並就改編香港法例的事宜提供意見,以確保能夠與一九九零 年四月頒布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互相協調。各決策科現正就其職責範圍所涉及 的條例進行檢討,並在恰當的情況下,擬備法例草擬指示,以便作出適當的修訂, 並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頒布。

總督在聽取立法局的意見並獲該局同意後,可全權為香港的和平、秩序和良好 管理而制定有關法例。一直以來,大部分適用於香港的法例均以條例或某一條例的 附屬法例形式制定。

直至一九八九年,香港的法例是記載於全套共32冊的「香港法律」匯編內。這套 法例匯編每年均作出修訂,以切合現況。當局現正編訂新的香港法律活頁版,全套 已有大約三分之一印行。新活頁版是以按一九八九年以後生效的法律修訂的一九八

27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