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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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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編正版為根據,日後亦會不斷加以修訂。此外,所有新法例都會在香港政府憲 報刊登。

律政署負責以中英文草擬新法例,並把現行法例翻譯成中文。法例的中英文本 同為真確版本,首項用雙語制定的法例於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三日頒布。其後,所有 新的主體條例均用雙語制定。政府於一九八八年十月成立雙語法例諮詢委員會,負 責就現有條例中文本的頒布提供意見。該委員會負責審閱由律政署法律草擬科擬備 的法例中文本。如該委員會接納這些中文本,便會向總督會同行政局建議將這些中 文本頒布為有關法例的真確本。首項現有條例的中文本於一九九二年七月公布為真 確本。現時仍有大約520項條例有待翻譯或認證。

人權法案

自一九七六年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國際公約開始適用於香港。中英聯合聲明亦保證,這兩項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條文, 在一九九七年後仍繼續有效。

以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就像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的條文一樣,都是透過普通法、法例及行政措施在香港實施的。由於很多市民 均主張把基本的公民和政治權利寫入一項受法院管轄的人權法案內,政府於一九九 三二一年六月頒布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該條例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

用於香港的有關條文在本港法律中生效。

為配合人權法案提供的保障,為香港制定的英皇制誥業已修訂,以確保香港所 制定的法例,均不能違反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現時在香 港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加以限制。有關的修訂與人權法案條例同日生效,

司法機構

司法機構的首長是首席大法官,由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7名副司法常務官和一 名助理司法常務官協助處理行政職務。助理司法常務官同時獲委任為總裁判官。

司法機構按普通法法制的基本原則運作,完全獨立,絕對不受制於政府的行政 和立法機關。無論是政府與個人之間的糾紛,抑或純粹是私人或法團間的糾紛,這 個原則一樣適用。

最高法院是香港最高級的法院,由上訴法院和高等法院組成。除首席大法官 外,最高法院由9名上訴法院大法官和22名高等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司法常務官 和副司法常務官以最高法院聆案官的身份,在高等法院民事審判中亦具審裁權。無 論是民事或刑事案件,高等法院的審裁權均無限制。上訴法院是香港的最高法庭, 負責審理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移交的民事與刑事上訴案。上訴人如不服該庭判決, 可再向倫敦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上訴;但由於須符合嚴格條件才可獲准上訴,所以這 類上訴並不常見。

高等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通常只由一位大法官主持。某些案件如誹謗案的審 訊,則可援引法律條文的規定設立陪審團,但這項條文甚少引用。至於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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