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2 — Page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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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制和行政

三三

在年內接獲的個案中,最多人投訴的事項是處事出錯或決定錯誤,其次則為對 投訴不作回應、疏忽職守或懈怠、待人無禮、延誤,以及程序失當。至於遭投訴的 政府部門,年內最多人投訴的是屋宇地政署、房屋署及稅務局,其次則為市政總 署、懲教署、政務總署、布政司署、消防處及醫院管理局。這些部門與市民接觸頻 密,自然有較大的機會被人投訴。

一九九二年年中,政府檢討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的申訴制度,以確定可予改善的 地方,從而使專員可發揮更大的作用,確保政府不會有行政失當的行為。經過為期 三個月的諮詢後,政府建議對現行的申訴制度作出多項重大的改變。這些改變包 括:以新的制度取代現行的轉介制度,使市民可以直接向專員提出申訴;將專員的 職權範圍擴大至包括主要的法定組織;以及容許專員公布市民有興趣知悉的調查報 告,但在報告中不披露涉案人物的姓名。當局現正草擬有關的法律條文,以便透過 立法程序令上述各項建議得以實施。

核數署署長

香港開埠初期,政府即明白有需要進行審核帳目的工作;事實上,核數署是本 港歷史最悠久的政府部門之一。第一任核數首長是在香港割讓後只有三年,即一八 四四年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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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香港政府帳目的工作,是根據一九七一年制定的核數條例進行。該條例就 核數署署長的委任、任期、職責和權力加以規定,並訂明庫務署署長須將周年帳表 送交核數署署長審查,而核數署署長審核帳目後,則須將其審核報告書呈交總督, 由總督以立法局主席身份省覽。該條例訂明一些關於審查、審核、報告及證明政府 帳目的指定職責;在查閱帳簿、文件、紀錄,以及要求所需解釋方面,該署長享有 廣泛權力。此外,在執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時,該署長無須聽命於任何人士或機構或 受其控制;在進行調查時,亦享有頗大的酌處權;如認為恰當,可自行決定作出公 開報導。因此,核數署署長並不在當局的管轄範圍,而是獨立執行職務。

審核所有政府帳目的工作,由核數署署長及其職員負責。該署長亦負責審核市 政局、區域市政局、職業訓練局、房屋委員會、醫院管理局轄下醫院(以前為政府醫 院)、50多個法定和非法定基金與其他公共團體的帳目,以及審查本港各類政府補助 機構在運作方面的財政狀況。

目前,本港的政府帳目審核工作分為兩大類,即「審核帳目是否妥善」的工作, 以及「衡工量值」式核數工作。前一類工作,目的在於確保政府的財政及會計帳項 一般都準確妥當,並以抽查及審查方式進行,藉以找出可能不健全的地方。這項審 核工作,是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盡量確保政府帳目準確無誤。不過,由於政府收支龐 大、帳目種類繁多,因此不能期望這類工作可以找出所有在會計上的錯處及在財政 上欠妥之處。衡工量值式核數工作,則按照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在一九八六年十一 月十九日提交立法局的準則進行,目的在於就任何決策科、政府部門、專責機構、 其他公眾團體、公共機構或帳目須受審核的機構在履行職務時所達到的節省程度 效率和效益,提供獨立資料、意見和保證。這些工作所涉及的,並非審查一般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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