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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法律改革委員會

法律改革委員會由總督會同行政局任命,負責研究由律政司或首席按察司提出 的問題,然後擬備報告書。委員會成員包括立法局議員、從事學術教研或執業的律 師,以及社會知名人士。

自一九八零年成立以來,委員會已先後發表了19份報告書,論題廣泛,包括商 業仲裁、同性戀、保釋,以及刑事訴訟中配偶的作證資格和可否強制作證等問題。 政府現已實施其中7份報告書的全部或部分建議,並且正在考慮其餘報告書的建 議。

委員會目前正在研究的專題計有:民事訴訟的證據、拘捕和羈押、版權、欺詐 行為、隱私權、刑法的編纂、非婚生子女問題、離婚理由以及監護人責任及撫養 權。

註冊總署

註冊總署署長是根據註冊總署署長(人事編制)條例而設立的法定職位。註冊總 署署長還兼任下列法定職位:田土註冊處處長、公司註冊官和破產管理官;而官方 信託人、司法信託人和官方代表律師3個法定職位,於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撥歸法 律援助署署長負責之前,亦由註冊總署署長兼任。

註冊總署主要分為3個科。田土科根據田土註冊條例推行田土註冊處的工作, 並就所有政府土地買賣事宜,為政府擬訂物業轉讓契據及提供法律上的意見。公司 科包括公司註冊處和放債人註冊處。其中公司註冊處負責執行公司條例的規定,而 放債人註冊處則根據放債人條例的規定,監察放債人是否遵照規定。破產管理科則 為私營機構提供破產管理服務,在破產案中出任信託人,以及在公司清盤案中出任 清盤人。

註冊總署署長亦兼任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當然委員,並代表財政司,在香港 會計師公會理事會中擔任當然委員。

知識產權署署長

知識產權署署長是根據知識產權署署長(人事編制)條例,於一九九零年七月二 日設立的法定職位。知識產權署署長接替註冊總署署長出任商標註冊處處長及專利 權註冊處處長的法定職位。知識產權署轄下設有商標註冊處及專利權註冊處,根據 商標條例及專利權註冊條例的規定,訂立及管理一套關於商標及專利權註冊與保障 的制度。此外,該署亦負責為其他形式的知識產權提供保障,以及集中各方面的力 量進一步發展保障本港知識產權的制度。

法律援助

香港經過多年來的發展,現已建立一套十分完備的法律援助制度。政府透過兩 個機構,即法律援助署,以及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推行的法律輔導計劃, 資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士。法律援助署負責推行範圍廣泛和十分完備的法律援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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