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1 — Page 57

Hong Kong Year Books 香港年報 All

法律制度

38

劃,無論是在地方法院、高院原訟庭或高院上訴庭審理的民事或刑事案件,該署均 可委派律師代表當事人出庭。任何人士,不論是否本港居民,只要法律援助署署長 審查後,認為在經濟上符合資格及具-

分訴訟理由,均可獲得法律援助。受助人可 能完全毋須繳費,或視乎本身的經濟情況,按照分等級的收費辦法,分擔部分訴訟 費用。

法律援助署的專業人員為律政書記提供訓練,而其他各級人員亦不時接受公務 員訓練處提供與工作有關的訓練。此外,該署亦參與見習律師訓練計劃,為在該署 及在律政署實習的見習律師提供訓練。

法定代表律師

1991年法定代表律師條例於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生效。法律援助署署長獲委任 為首位法定代表律師。該署並成立獨立部門,由一位高級律師及其輔助人員專責代 表在法律上缺乏自行訴訟能力的人士,辦理在本港法庭審理的案件。這些工作以前 是由政府各部門負責,上述安排是將以前的做法加以整頓,使工作更具效率。

民事法律援助

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經濟限額仍然維持不變,即申請人每月可動用 三收入不超過2,200元,可動用資產不超過15,000元,在經濟上便符合資格。計算可 動用收入和資產的方法,是從申請人的實際收入和資產中扣除豁免額,包括租金在 內。民事訴訟的申請人除經濟上須符合資格外,還須向法律援助署署長證明他在有 關訴訟案獲得勝訴的機會相當高,並有可能討回裁定債項。多類民事訴訟,包括地 方法院、高院原訟庭和高院上訴庭審理的訴訟,以及向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上訴 的案件,均可申請法律援助。

交通及工業意外索償、僱員補償、牽涉業主與租客的糾紛、入境問題、違反契 約、專業疏忽和各類家事法等訴訟,均納入民事法律援助計劃內。其他如為海員追 討欠薪的海事訴訟,以及為僱員追討工資和遣散費的破產及公司清盤訴訟,亦可申 請援助。法律援助申請若不獲批准,申請人可向最高法院經歷司提出上訴;至於向 樞密院提出的上訴案,則可向覆檢委員會上訴。在一九九一至九二年度,辦理民事 案件的總開支估計為6,300萬元。一九九一年內,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有18029 宗,其中5429宗獲得批准。署方並為受助人追回1.76億元。民事案受助人如在訴 訟中勝訴,並討回訟費,則可獲發還已繳付的分擔訟費。如果敗訴,則最多只須繳 交上述的分擔訟費。

鑑於本港的離婚率逐漸上升,一個獨立的婚姻輔導機構——香港公教婚姻輔導 -特別為婚姻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人提供輔導,希望雙方能夠復合或和解。這 項輔導計劃在法律援助署九龍分處推行,經費則由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資助。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於一九八四年十月開始推行,旨在為那些資源超出一般法律 援助計劃所定的經濟限額,但又無能力自行聘請私人執業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援 助。這項計劃最初由政府獎券基金注入一筆收息貸款作為基金,並由法律援助署署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