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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在最高法院上訴庭和原訟庭,以及地方法院,法庭的法定語言是英文;其他法 庭和審裁處可以使用中文。無論法庭採用何種語文,香港所有法庭中的訴訟雙方或 證人,均可使用中文、英文或法庭批准使用的其他語文。
律政司
律政司是總督的法律顧問。皇室訓令規定律政司為行政立法兩局的當然議員。 律政司也是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主席、司法人員用委員會委員和廉政公署審查貪 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委員。
律政司是法律事務政策小組的主席,該小組是布政司委員會轄下的一個政策小 組;這些政策小組的成立,使工作範圍相關的各科司級首長可以共商政務。法律事 務政策小組在統籌法律政策事宜、訂定決策及分配職責,以便進行與法律政策有關 的立法工作方面,擔當重要角色。該小組經常要求律政司向行政立法兩局提出立法 建議,並予以闡釋。
律政司負責為政府各部門提供所需的法律指導。由政府提出或由他人控告政府 的一切訴訟,均由律政司代表政府處理。律政司並負責草擬所有法例,以及執行所 有檢控工作。
三律政署共分為6個科,其中5個科各由一位律政專員掌管;律政司把若干權力和 職責授予各律政專員代為執行。民事检察科由民事檢察專員掌管,負責對民事個案 提供法律指導,並負責處理所有牽涉政府的民事訴訟。刑事檢控科由刑事檢控專員 掌管,負責執行刑事檢控工作。刑事檢控專員通常稱為刑事檢察處處長。法律草擬 科由法律草擬專員掌管,負責草擬一切法例和附屬法例。法律政策科律政專員(法 律政策)掌管,該科設有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律政專員(法律政策)亦負責擔任市 政局及區域市政局的法律顧問。國際法律科則由律政專員(國際法律)掌管,負責處 理由中英聯合聲明而引起的對外法律事宜。行政科由律政署政務總監掌管,負責一 切有關律政署的行政事務。
律政署成立了一個法例本地化組,負責統籌及加快本港適用的聯合王國法例本 地化的工作。該組與憲制事務科及律政署轄下的國際法律科和民事检察科,共同研 究所有適用於香港的聯合王國法例,並就日後是否仍需要這些法例諮詢各決策科。 如有需要,便會擬備草擬法例的指示,說明應以何種形式予以重寫,及通過立法成 為本地法例,以便在一九九七年以後仍可繼續施行。關於海事裁判權、海水污染和 商船航運的法律,當局現已制定本地法例予以取代。
律政司負責本港一切檢控事宜,律政司須決定應否對某些案件提出檢控,以 及指導和監管檢控工作。在裁判署聆訊的輕微案件,大多數由各執法機關依照 律政司授權發出的既定方針辦理,而毋須就每宗案件請示律政署。不過,遇有案 情複雜或在法律論點上有所爭議的案件,執法機關可向刑事檢控科請求指導。至 於擬在地方法院或最高法院提出起訴的嚴重罪案,有關當局必須向律政署尋求指 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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