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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10小時,但在2星期內的工作時間(不包括超時工作)不得超過96小時。婦女和青年 連續工作5小時後,最少須有半小時休息。
在工業界工作的婦女,超時工作每天只限2小時,而全年計算則不得超過200小 時;18歲以下的人士,一律不准超時工作。勞工處處長在特別情況下,可增加工廠 女工的許可超時工作時數。
該規例又規定婦女和青年不得在地底工作。此外,婦女及青年不得從事危險行 業,但16歲及17歲的男性青年則除外。
勞工處的勞工督察人員負責這些規例的執法工作。年內,勞工督察在日間及晚 上前往各工商機構視察220828次。此外,並展開8項特別運動,視察26969間機 構,以防止僱用童工。年內,與僱用童工有關的檢控個案共92宗。
對於本地工人,勞工處成立了3個勞工督察特別小組,負責監察僱主是否有遵 守僱傭條例內有關休息日、有薪假期和年假、疾病津貼、以及分娩假期保障的規 定。此外,對於根據各項輸入外地勞工計劃來港工作的工人,勞工處成立了2個勞 工督察特別小組,負責監察僱主是否有遵守這些規定和僱傭合約條款。為執行僱傭 條例對本地和外地工人的規定,以及外地工人的僱傭合約條款,特別小組在年內進 行視察共5723次。
非法就業的管制
根據人民入境條例的規定,僱主不得僱用任何未持有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人 士。人民入境條例並規定,所有在工作地點的僱員必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供檢查之 用,而僱主方面則須保存僱員紀錄。這些規定旨在遏止非法入境者湧入本港。該條 例亦授權勞工處的督察級人員進入工作場地,檢查僱員紀錄及僱員的身份證明文 件。
年內,共有409名僱員未能出示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供勞工督察查閱。這些 僱員全部轉交人民入境事務處或警方進一步調查。結果,這些僱員中有73名被證 實為非法入境者或不得在香港就業的人士。
勞工法例
當局的政策,是務求香港在勞工安全、健康和福利方面,能夠和其他處於相若 經濟發展期的鄰近國家,有着大致相同的水平。當局在過去十年來總共制定了121 項勞工法例,藉以達到上述目標。
一九九一年內,本港制定的新勞工法例有13項,較重要的為僱員補償援助條 例。該條例設立了一個計劃,以便萬一有關僱主或承保人未能履行賠償責任,當局 可支付僱員補償金及賠償金給受傷僱員或受其供養的人士。此外,當局修訂了破產 欠薪保障條例,將僱員可從破產欠薪保障基金領取的遣散費金額提高
。
在勞工事務方面,勞工處處長是政府的主要顧問,並負責提出建議,制定新勞 工法例或修訂現有法例。此等建議會先送交布政司署教育統籌科,在獲得政策上的 批准後,才交予律政署擬備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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