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
在一九九零年九月至一九九一年九月期間,所有僱員(包括督導級或以下級別的 受薪僱員)的平均工資,以貨幣計算增加了10.6%,以實質計算則減少0.8%。同期 間內,受僱於製造業的工人,平均工資以貨幣計算增加了10.5%,以實質計算則減 少1.1%。
年內,製造業的工資,以貨幣計算續有增加;同時,由於服務行業繼續增長, 本港的失業率和就業不足率仍然處於低水平。扣除消費物價的上升後,一九九零年 九月至一九九一年九月期間所有僱員工資實際減少了1.2%。
九月時,75%製造業體力勞動工人的日薪(包括附帶福利)為158元或以上,其 餘25%為240元或以上;平均日薪則為204元。
僱員福利
僱傭條例訂明給予僱員的福利,計有法定假期、年假、休息日、分娩假期、疾 病津貼、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及其他權益。除了這些法定權益外,一些僱主更給予 僱員各種附帶福利,如廉價膳食或膳食津貼、勤工獎、免費醫療或醫療津貼、交通 津貼或免費交通服務。很多僱員更可以按照僱傭合約獲得相等於一個月或以上工資 的年終酬金,這筆酬金通常是在農曆新年前發放。
由於本港沒有中央公積金制度,所以政府鼓勵僱主為僱員設立本身的公積金計 劃。近年來,越來越多僱主設立公積金計劃,為僱員提供有較長遠保障的福利。截 至一九九一年年底,稅務局共登記了11275個私辦公積金計劃。
由一九八六年起,僱主必須遵照僱傭條例的規定,向曾為其連續服務一段指定 時間(由5至10年不等)而並非因紀律理由或裁員而遭解僱的僱員,發給一筆長期服 務金。服務金的數額,以每服務一年可得一個月工資的三分之二計算,但40歲以下 的僱員,則按較低的比率計算。當局在一九八八年七月將長期服務金計劃的保障範 圍,擴大至包括因健康欠佳辭職或在服務滿10年後達到65歲或更高年齡時退休的合 資格僱員。此外,在受僱期間去世的僱員如符合資格,其遺屬亦可領取長期服務 金。
由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廿九日起生效的1991年僱傭(修訂)(長期服務金)條例,進 一步改善了僱員享有長期服務金的權益。任何僱員如服務滿5年,即使其年資是少 於舊例規定按年齡計算的合資格服務年期者,現時也可享有長期服務金。按照年齡 訂定的長期服務金計算比率的差距,亦已取消。
工作條件
僱用兒童規例規定,15歲以下的兒童不得在任何工業機構工作。13歲及14歲 的兒童必須符合若干嚴格規定,才可獲准在非工業機構工作。訂立這些條件的目 的,在於確保兒童最少接受9年教育,並保障兒童的安全、健康和福利。
根據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在工業界工作的婦女和年齡介乎15至17歲的青 年,每星期只准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時。然而,如勞資雙方同意,可每天工作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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