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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10小時,但在2星期內的工作時間(不包括超時工作)不得超過96小時。婦女和青年 連續工作5小時後,最少須有半小時休息。

在工業界工作的婦女,超時工作每天只限2小時,而全年計算則不得超過200小 時;18歲以下的人士,一律不准超時工作。勞工處處長在特別情況下,可增加工廠 女工的許可超時工作時數。

該規例又規定婦女和青年不得在地底工作。此外,婦女及青年不得從事危險行 業,但16歲及17歲的男性青年則除外。

勞工處的勞工督察人員負責這些規例的執法工作。年內,勞工督察在日間及晚 上前往各工商機構視察220828次。此外,並展開8項特別運動,視察26969間機 構,以防止僱用童工。年內,與僱用童工有關的檢控個案共92宗。

對於本地工人,勞工處成立了3個勞工督察特別小組,負責監察僱主是否有遵 守僱傭條例內有關休息日、有薪假期和年假、疾病津貼、以及分娩假期保障的規 定。此外,對於根據各項輸入外地勞工計劃來港工作的工人,勞工處成立了2個勞 工督察特別小組,負責監察僱主是否有遵守這些規定和僱傭合約條款。為執行僱傭 條例對本地和外地工人的規定,以及外地工人的僱傭合約條款,特別小組在年內進 行視察共5723次。

非法就業的管制

根據人民入境條例的規定,僱主不得僱用任何未持有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人 士。人民入境條例並規定,所有在工作地點的僱員必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供檢查之 用,而僱主方面則須保存僱員紀錄。這些規定旨在遏止非法入境者湧入本港。該條 例亦授權勞工處的督察級人員進入工作場地,檢查僱員紀錄及僱員的身份證明文 件。

年內,共有409名僱員未能出示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供勞工督察查閱。這些 僱員全部轉交人民入境事務處或警方進一步調查。結果,這些僱員中有73名被證 實為非法入境者或不得在香港就業的人士。

勞工法例

當局的政策,是務求香港在勞工安全、健康和福利方面,能夠和其他處於相若 經濟發展期的鄰近國家,有着大致相同的水平。當局在過去十年來總共制定了121 項勞工法例,藉以達到上述目標。

一九九一年內,本港制定的新勞工法例有13項,較重要的為僱員補償援助條 例。該條例設立了一個計劃,以便萬一有關僱主或承保人未能履行賠償責任,當局 可支付僱員補償金及賠償金給受傷僱員或受其供養的人士。此外,當局修訂了破產 欠薪保障條例,將僱員可從破產欠薪保障基金領取的遣散費金額提高

在勞工事務方面,勞工處處長是政府的主要顧問,並負責提出建議,制定新勞 工法例或修訂現有法例。此等建議會先送交布政司署教育統籌科,在獲得政策上的 批准後,才交予律政署擬備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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