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44
府獎券基金注入一筆收息貸款作為基金,現由法律援助署署長負責管理。扣除的數 目,由10%至12.5%不等,視乎討回款項的多寡及案件是否在聆訊前得到解決而 定。
在一九九零至九一年度,總開支估計為200萬元。一九九零年內,共接獲128 宗申請,其中81宗已獲批准。
刑事法律援助
在本港地方法院、高院原訟庭、高院上訴庭和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聆訊,或 在本港裁判司署初庭聆訊而轉由高院原訟庭審訊的刑事案被告,或須向總督會同行 政局遞交請求書的人士,均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在這些法庭審訊的被 告,大多獲得法律援助。
至於高院原訟庭所審理的刑事案件,由於涉及相當數目的訴訟費用,加上控罪 嚴重或刑罰可能頗重,被告只要通過經濟狀況審查,便可獲得法律援助。被告如申 請減刑,亦可獲法律援助。至於謀殺罪名成立而提出上訴的案件,不論是否有理由 提出上訴,法例規定必須給予法律援助,以便上訴人的律師能夠把一切有關事項呈 遞法庭審閱。其他刑事上訴案件,包括裁判司署已判決的上訴案件,假如申請人符 合經濟狀況審查所定的資格,而法律援助署署長又認為有法律理由提出上訴,亦可 獲受理。曾遭法律援助署拒辦的刑事案件,只要申請人經濟不超出規定限額,原審 法官或高院上訴庭有權批准給予法律援助。至於申請援助向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提出 上訴而遭拒的案件,則由覆檢委員會加以覆核,考慮是否給予法律援助。
在一九九零至九一年度,辦理刑事案件的總開支估計為7,700萬元。一九九零年 内共接獲5234宗申請,其中2748宗已獲批准。
法律援助署總部設在港島金鐘道政府合署,分處則設在九龍。該署的編制有388 人,其中59人是專業律師,119人是輔助律師工作的律政書記。該署的專業人員為 律政書記提供訓練,而其他各級人員亦不時接受公務員訓練處提供與工作有關的訓 練。此外,該署亦參與見習律師訓練計劃,為那些在其他法律服務部門實習的見習 律師提供訓練。
法律輔導計劃
律師會法律輔導計劃由香港律師會負責推行,並由大律師公會鼎力支持。這項 服務包括下述3項計劃:免費代表被告出庭、提供法律指導,以及為市民提供法律 資料。這些計劃的日常運作,由一個管理及行政委員會監管。委員會的成員,由香 港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所提名的代表出任。委員會每月舉行會議一次。上述服務概 由政府資助,一九九零至九一年度支出費用逾2,500萬元。
在裁判司法庭聆訊的案件中,凡被控下述9項指定罪名之一的人士,均可透過 「當值律師」服務,獲委派律師免費代表辯護。這些罪名包括:身為三合會會員、遊 蕩、非法藏有物品,外出時身懷偷竊工具、拒捕、藏有毒品、藏有可吸食毒品的工 具、藏有毒品作非法販賣用途,以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等。所有在兒童法庭或裁判司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