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0 — Page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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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告提供法律指導及代表他們出庭,這些服務並不屬法律援助署的工作範圍。所有法 律援助事宜,都由政府撥款資助。

民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署所處理的民事或刑事案件,申請人的經濟限額均相同。目前,倘若 申請人每月可動用收入不超過2,200元,而可動用資產不超過15,000元,則在經濟 上已符合資格。計算可動用收入和資產的方法,是從申請人的實際收入和資產中扣 除「豁免額」,包括租金在內。法律援助的受助人可能完全毋須繳費,或只須分擔部 分訴訟費用,視乎受助人可動用收入和資產的數額而定。民事訴訟的申請人除經濟 上須符合資格外,還須向法律援助署署長證明獲得勝訴的機會相當高,並有可能討 回裁定債項。

多類民事訴訟,包括地方法院、高院原訟庭和高院上訴庭審理的訴訟,以及向 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上訴的案件,均可申請法律援助。

交通意外索償、牽涉業主與租客的糾紛、工業意外索償、僱員賠償,以至入境 問題、違反契約、專業疏忽和各類家事法等訴訟,均納入民事法律援助計劃內。此 外,有關海事、破產和公司清盤等訴訟,亦可申請援助。這些個案大部分都涉及僱 員工資和遣散費等問題。法律援助署設有多個訴訟組,負責處理個人傷亡訴訟、家 事法和工資索償等事宜。該署亦分設若干組,專責執行法庭對有關賠償和訴訟費的 裁決,協助死者遺屬申請遺產管理證明書,以及擬備訴訟費清單。法律援助案件, 無論是委託私人執業律師或該署的律師辦理,均可獲得上述輔助服務。

倘民事案的申請人獲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署長會委託該署的律師或私人執業 律師辦理,如有需要,更會委託大律師處理。

法律援助申請若不獲批准,申請人可向最高法院經歷司提出上訴;至於向樞密 院提出上訴案,則可向覆檢委員會上訴。

在一九九零至九一年度,辦理民事案件的總開支估計為6,300萬元。一九九零年 內,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有16631宗,批出的法律援助證書有5687份,署方並 為受助人追回1.3億元。民事案受助人如在訴訟中勝訴,並討回訟費,則可獲發還已 繳付的分擔費。如果敗訴,則最多只須繳交上述的分擔訟費

鑑於本港離婚案件日增,香港公教婚姻輔導會創辦一個獨立的婚姻輔導機構, 為婚姻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人提供輔導,希望雙方能夠復合或和解。這項輔導計劃 在法律援助署九龍分處推行,經費則由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資助。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於一九八四年十月開始推行,旨在為那些經濟資源超出現行 民事法律援助限額,但又無能力自行聘請私人執業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這項 計劃適用於高院原訟庭或地方法院所審理的個人傷亡賠償案件。

任何人士如全年計算,其所具有的經濟資源是介乎12萬元與28萬元之間,即有 資格根據這項輔助計劃申請法律援助。

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受助人如獲勝訴,便須從追回的賠償額中扣除一筆款 項,撥入法律援助輔助基金內,協助其他受助人日後進行訴訟。這項計劃最初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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