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0 — Page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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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經擴展後在資源上所帶來的影響。在現時的財政狀況下,亦宜採取這種審慎的處理 方法。不過,政府打算到一九九二年年中待重新組織的立法局運作了一段時間後, 檢討有關向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提出申訴的現行制度。

至於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在監察公共機構方面的權力,政府認為原則上一向由政 府負責處理的主要事務,例如醫院事務,即使轉為私營或成為獨立機構之後,仍應 受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監察。政府亦準備根據個別案件的情況,把行政事務申訴專員 的監察權力擴大至包括現有的法定組織在內。

在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期間,該署共接獲165宗投訴。承接上 年所轉入的52宗個案,該署所處理的個案,合共有217宗。年內,處理完竣的個案 共165宗,其中經調查的有105宗。調查後,證實全部是有根據的有5宗(佔4.8%), 部分是有根據的有46宗(佔43.8%),而毫無根據的則有54宗(佔51.4%)。該署建議 對63宗投訴個案採取補救措施,其中獲有關部門接納的有61宗。同期內,該署亦接 到145宗查詢,其中部分或會於稍後向該署正式提出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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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數署署長辦事處

香港開埠初期,政府即明白有需要進行審核帳目的工作;事實上,核數署是本 港歷史最悠久的政府部門之一。第一任核數首長是在香港割讓後只有3年,即一八 四四年委出。

目前,審核香港政府帳目的工作,是根據一九七一年制定的核數條例進行。該 條例規定核數署署長的委任、任期、職責和權力,並規定庫務署署長須將周年帳表 送交核數署署長審查,而核數署署長審核帳目後,則須將其審核報告書呈交總督, 由總督以立法局主席身份省覽。條例訂明一些關於審查、審核,以及報告和證明政 府帳目的指定職責;在查閱帳簿、文件、紀錄,以及要求所需解釋方面,署長均享 有廣泛權力。此外,在執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時,署長毋須聽命於任何人士或機構或 受其控制;在進行調查時,署長亦享有頗大的酌處權;如認為恰當,亦可自行決定 作出公開報導。因此,署長並不在當局的管轄範圍,而是獨立執行職務。

審核所有政府帳目的工作,由核數署署長及其職員負責。署長亦負責審核市政 局、區域市政局、職業訓練局、房屋委員會、50多個法定和非法定基金與其他公共 團體的帳目,以及審查本港各類政府補助機構的財政狀況。

目前,本港的政府帳目審核工作分為兩大類,即「審核帳目是否妥善」的工作, 以及「衡工量值」式核數工作。前一類工作,目的在於確保政府的財政及會計帳項, 一般都準確妥當,並以抽查及審查方式進行,藉以找出可能不健全的地方。這項審 核工作,是在合理範圍內盡量確保政府帳目準確無誤,不過,由於政府收支龐大、 帳目種類繁多,因此不能期望這類工作可以找出會計上所有出錯或財政上所有流弊 之處。衡工量值式核數工作,則按照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在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九 日提交立法局的準則進行,目的在於確保有關人員在管理公帑方面,既謹慎又節 約,而付出的開支亦物有所值。這些工作所涉及的,並非審查一般會計紀錄那般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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