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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敍科(主資源)亦歸布政司管轄。此外,經濟、金融、工商、工務等決策科的首長, 則直接向財政司述職。主資源的財政科,亦須向財政司負責。財政科首長為庫務司 (前稱副財政司)。
政府部門首長負責指導其轄下部門的工作,使已獲通過的政策施行得其法。部 門首長須向各科的司級首長負責,但若干部門則屬例外,例如核數署署長和廉政專 員須直接向總督述職,以確保核數署和廉政公署的獨立地位;其他如司法部向首席 按察司負責,律政署向律政司負責,均屬例外。在本港行政體制內,目前有63個部 門和機構。
為使政府在制訂政策時更能協調一致,布政司委員會之下設立了8個政策小 組,把工作範圍相關的各科司級首長集合起來,共商要務。其中6個政策小組由布 政司任主席,分別為社區事務;憲制事務;地政、工務、運輸、房屋及環境保護; 公務員事宜;社會服務及公共關係。財務小組則由財政司任主席,法律事務小組則 由律政司任主席。
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
根據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設立的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是一個獨立機構, 負責為一般市民提供一些申訴途徑,凡對政府部門的決定、行為、建議或失職的投 -訴,均由一位非擔任公職的獨立人士進行調查並作出報告。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可調 查市民對政府所有部門行政失當的投訴,但有關警隊和廉政公署的投訴則不屬專員 的職權範圍。此外,行政事務申訴專員亦兼任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和廉政公署 事宜投訴委員會的當然成員;該兩個委員會分別負責監察就投訴警隊和廉政公署人 員而進行的調查工作。
設立專員職位的目的,在於補-
和加強現有的申訴途徑,但不會取而代之。
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已於一九八九年三月起展開工作。根據法例的規定,行 政事務申訴專員每年均須向總督提交報告,概述其根據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行使 專員職能的情況,提交報告不可遲於六月三十日。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的第二份年報 於一九九零年七月廿五日提交立法局省覽,獲得傳媒廣泛報導。
一九九零年九月,該署進行了一項人手編制檢討,以確定填補職位的辦法及較 長遠的人手需求。結果認為應繼續以借調政府人員的方式來填補大部分的職位,而 該署轄下兩組,即審查及調查組和行政事務組的編制則應略為調整。當局已於一九 九零年內採取行動,以推行檢討報告所提出的各項建議。
一九九零年一月,當局應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的要求,檢討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 例。是次檢討審議兩項主要事項,包括現行的轉介制度(在這制度下,有關行政失當 的投訴只能經由立法局非官方議員轉介予行政事務申訴專員),以及行政事務申訴專 員在監察公共機構方面的權力。
政府最後決定,鑑於一九九一年九月立法局將會首次有18名由按地區劃分的選 舉組別直接選出的議員,當局必須先小心評估這項政制發展對現行轉介制度的影 響,才可進一步考慮修改向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提出申訴的制度,以及該制度範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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