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0 — Page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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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管理私人大廈是業主本身的責任。然而,政府明白妥善管理的重要,亦知道經 常忽視大廈管理問題的後果。因此,當局已採取步驟,透過法律和行政途徑,使業 主能更有效地自行管理大廈。

政府現正着手大幅度修訂多層建築物(業主法團)條例,以便達到以下兩項目 標:其中一項目標是方便大廈的共同業主成立業主法團。業主法團旨在維護個別業 主的權益,使他們能夠分享使用大廈公用地方的權利和權力,以及承擔應負的責任 和義務。雖然業主法團的成立,並不足以保證大廈得以妥善管理,但根據以往的經 驗,大廈倘設有業主法團,管理水平一般都較沒有類似管理組織的大廈為佳。

修訂上述條例的另一項目標,是制訂一套公共契約公平條文法定守則。這套守 則旨在盡量兼顧發展商和業主的權益。當局會在有關法例規定,現有公共契約的 條文如果與守則有所抵觸,或未有載列守則所敘明的責任,則須相應以守則的條文 取代或加以增補。

政務總署已在10個地區成立大廈管理統籌小組,以便從基層着手處理各項問 題,和在區內即時提供協助和意見。各小組的主要職責包括協助業主改善問題大廈 的情況,以及向業主法團、互助委員會以及其他大廈管理組織提供意見。由專業的 房屋事務經理和房屋事務助理組成的統籌小組,除負責與政府有關部門聯絡,以便 制訂措施,改善目標大廈的情況外,亦進行各類宣傳推廣活動,藉以加深市民對大 廈管理的認識。

為了協助政府在這方面的工作,當局在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成立了私人大廈 管理諮詢委員會,成員大部分是對大廈管理具有經驗和專門知識的非公職人員,負 經常檢討有關私人大廈管理的現行政策是否有效,並就改善私人大廈管理所應採 取的適當措施,向政府提出建議。

私人樓宇租務管制

本港自一九二一年起已有法定措施管制租金,並保障租住權。現有管理這些事 項的法例,是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當局經常檢討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以改善其運作,務求達到檢討委員會在 一九八一年所建議的目標。該委員會建議一情況許可,即應逐步撤銷租務管制; 而政府亦已贊同該項建議

目前,法定管制措施只適用於私人住宅樓宇(獲豁免管制者除外),旨在保障租 住權和管制加租額。除租客自動遷出的情形外,業主如要收回樓宇,必須向土地審 裁處提出申請,並須具有法例指定的若干理由,以及獲頒發收樓令後方可收回樓 宇。

法例規定,任何人如對受保障的租客滋擾以期令租客遷出,會受到嚴厲處罰。 不過,法例亦有條文方便業主與租客進行談判,以便雙方能達成協議,使租客在獲 得補償的情況下放棄受保障的租約。

差餉物業估價署印備說明小冊,以協助市民了解該條例賦予市民的權利和義 務。該署並提供諮詢及調解服務,以解決多種因租務管制而引起的實際問題。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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