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9 — Page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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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委員會就商業仲裁、票據、社會服務令、過失責任人彼此分擔責任、管制免責 條款,以及個人傷亡賠償等方面所提出的建議,均由政府加以實施。委員會亦曾就 同性戀行為的法律、刑事案件中的招供詞、保險、年青人年齡在民事法中的法律效 力問題、管制免責條款、藐視法庭、仲裁標準法、死因裁判官,以及刑事訴訟中配 偶的作證資格和可否強制作證等問題,發表報告書。

委員會目前正在研究的專題有:民事訴訟的證據、破壞信用的訴訟、遺囑及無 遺囑的繼承問題、保釋、債務和賠償金的利息、拘捕和羈押、售賣貨物和提供服 務、版權、遊蕩和欺詐行為等問題。

註冊總署

註冊總署署長是根據註冊總署署長(人事編制)條例而設立的法定職位。註冊總 署署長還兼任下列法定職位:田土註冊處處長、公司註冊官、商標及專利權註冊處 處長、保險業監督、破產管理官、官方信託人和官方代表律師。註冊總署主要分為 4個科。田土科根據田土註冊條例推行土註冊處的工作,並就所有政府土地買賣事 宜,為政府擬訂物業轉讓契據及提供法律上的意見。商業科包括公司註冊處、商標 及專利權註冊處,以及放債人註冊處。其中公司註冊處負責執行公司條例的規定, 而商標及專利權註冊處則根據商標條例和專利權註冊條例的規定,提供和執行商標 -與專利權註冊和保障制度。保險科根據保險公司條例,對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或從 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進行審慎監察。破產管理科則為私營機構提供破產管理服 務,在破產案中出任信託人,以及在公司清盤案中出任清盤人。

註冊總署署長亦兼任保險業諮詢委員會和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當然委員;同 時,註冊總署署長還代表財政司,在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中擔任當然委員。

法律援助

香港經過多年來的發展,現已建立一套十分完備的法律援助制度,可見政府一 向決心及致力維持社會公義。政府透過兩個機構,向市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 署負責推行範圍廣泛和十分完備的法律援助計劃,無論是在地方法院或高院原訟庭 審理的民事或刑事案件,該署均可委派律師代表當事人出庭。任何人士,不論是否 本港居民,只要法律援助署署長審查後,認為在經濟上符合資格及具-

分訴訟理 由,均可獲得法律援助。此外,香港律師會亦透過一個有大律師公會代表參與的執 行委員會,在裁判司法庭和兒童法庭審理的若干刑事案件中,免費為被告提供法律 指導及代表他們出庭。

民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署所處理的民事或刑事案件,申請人的經濟限額均相同。目前,倘若 申請人每月可動用收入不超過2,200元,而可動用資產不超過15,000元,則在經濟 上已符合資格。計算可動用收入和資產的方法,是從申請人的實際收入和資產中扣 除「豁免額」,包括租金在內。法律援助的受助人可能完全毋須繳費,或只須分擔部 分訴訟費用,視乎受助人可動用收入和資產的數額而定。民事訴訟的申請人除經濟 上須符合資格外,還須向法律援助署署長證明已具相當機會獲得勝訴,並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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