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9 — Page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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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回裁定債項。地方法院、高院原訟庭和高院上訴庭審理的各類民事訴訟,以及向英 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上訴的案件,均可申請法律援助。交通意外索償、牽涉業主與 租客的糾紛、工業意外索償、僱員賠償,以至入境問題、違反契約、專業疏忽和家 事法等訴訟,均納入民事法律援助計劃內。此外,有關海事、破產和公司清盤等訴 訟,亦可申請援助。這些個案大部分都涉及僱員工資和遣散費等問題。法律援助申 請若不獲批准,申請人可向最高法院經歷司提出上訴;至於向樞密院提出的上訴 案,則可向覆檢委員會上訴。

在一九八九至九零年度,辦理民事案件的總開支估計為4,700萬元。一九八九年 內,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有15205宗,批出的法律援助證書有4607份,署方並 為受助人追回1.59億元。民事案受助人如在訴訟中勝訴,並討回訟費,則可獲發還 已繳付的分擔費。如果敗訴,則最多只須繳交上述的分擔訟費。

鑑於本港離婚案件日增,香港公敎婚姻輔導會創辦一個獨立的婚姻輔導機構, 為婚姻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人提供輔導,希望雙方能夠復合或和解。這項輔導計劃 在法律援助署九龍分處推行,經費則由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資助。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於一九八四年十月開始推行,旨在為那些資產和收入超出現 行民事法律援助限額,但又無能力自行聘請私人執業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這 項計劃適用於高院原訟庭或地方法院所審理的個人傷亡賠償案件。

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申請人的總收入如每月不超過15,000元,而可動用資 產不超過10萬元,便有資格申請法律援助,毋須受到現行民事法律援助限額所限 制。這項計劃最初由政府獎券基金注入一筆收息貸款作為基金,並由法律援助署署 長負責管理。根據這項計劃,受助人如獲勝訴,便須從追回的賠償額中扣除一筆 款項,撥入法律援助輔助基金內,協助其他受助人日後進行訴訟。扣除的數目,由 10%至12.5%不等,視乎討回款項的多寡及案件是否在聆訊前得到解決而定。

在一九八九至九零年度,總開支估計為200萬元。一九八九年內,共接獲131 宗申請,其中64宗已獲批准

刑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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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港地方法院、高院原訟庭、高院上訴庭和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聆訊,或 在本港裁判司署初庭聆訊而轉由高院原訟庭審訊的刑事案被告,或須向總督會同行 政局遞交請求書的人士,均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在這些法庭審訊的被 告,大多獲得法律援助。

至於高院原訟庭所審理的刑事案件,由於涉及相當數目的訴訟費用,加上控罪 嚴重或刑罰可能頗重,被告只要通過經濟狀況審查,便可獲得法律援助。被告如申 請減刑,亦可獲法律援助。至於謀殺罪名成立而提出上訴的案件,不論是否有理由 提出上訴,法例規定必須給予法律援助,以便上訴人的律師能夠把一切有關事項呈 還法庭審閱。其他刑事上訴案件,包括裁判司署已判決的上訴案件,假如申請人符 合經濟狀況審查所定的資格,而法律援助署署長又認為有法律理由提出上訴,亦可 獲受理。曾遭法律援助署拒辦的刑事案件,只要申請人經濟不超出規定限額,原審 法官或高院上訴庭有權批准給予法律援助。至於申請援助向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提出 上訴而遭拒的案件,則由覆檢委員會加以覆核,考慮是否給予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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