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9 — Page 360

Hong Kong Year Books 香港年報 All

人口和入境事務

本港所有婚姻,都受婚姻條例修訂婚姻制度條例所規限。根據婚姻條例的規 定,凡有意舉行婚禮者,必須在婚禮舉行前至少15天通知婚姻註冊官。遇有特別情 況,註冊官有權縮短法定通知期限,或簽發特許證,免除這項通知手續,但只有在 特殊情況下,方才施行。

舉行婚禮的地點,包括領有舉行婚禮許可證的教堂210間、設在主要市區和郊 區全日辦公的婚姻註冊處13個,以及局部時間辦公的註冊分處3個。年內,在註冊 處舉行的婚禮共有41644宗,在教堂舉行的則有2308宗。所有婚姻紀錄,均由註冊 總辦事處永久保管。

修訂婚姻制度條例規定,凡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或以後在本港締結的婚姻, 應含有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的意思,而不應涉及任何其他人士的參與,亦只可根 據婚姻條例的規定締結。修訂婚姻制度條例並承認若干舊式婚姻和其他新式婚姻, 但這些婚約必須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以前締結。該條例對補辦註冊或解除婚約等 事宜,均有明文規定。年內,共有136宗舊式婚姻和140宗新式婚姻補辦註冊。

生死註冊

本港居民的出生和死亡,均須註冊。所有出生和死亡紀錄,均由註冊總辦事處

保管。

年內,出生人數為72156名,死亡人數則為28485名;而一九八八年的出生及 死亡人數分別為73030名和27376名。在計入逾期註冊人數後,上述數字顯示一九 八九年自然增加的人口約為41 000名。

嬰兒出生後一年尚未註冊,在獲得生死註冊官同意後,可補辦手續,但須繳費 70元。年內,有384名嬰兒補辦出生註冊。

在市區的出生註冊,由港九2間主要的出生註冊處辦理。此外,郊區亦設有6間 出生註冊處,為區內居民提供服務。在偏僻地區和離島的出生註冊,則由派到各鄉 事委員會工作的分區註冊主任負責。

目前,港島和九龍各有一間死亡註冊處。在郊區,死亡註冊一般在當地警署辦 理,但荃灣和葵涌則在死亡註冊處辦理。除辦理死亡註冊外,註冊處亦簽發火葬 許可證,並提供訂用火葬設施的服務。此外,註冊處在一九八九年簽發1647張許可 證,使有關人士可以把屍體移往香港以外地方埋葬。

編制和招募

年底時,人民入境事務處編制內有紀律人員3546名,比一九八八年增加304 名;文職人員則有2471名。年內,該處共招聘助理入境事務主任198名和入境事務 助理員435名。

人民入境事務處現正申請增設總入境事務助理員的新職級,承擔助理入境事務 主任所執行的大部分職責。該處的職系重整工作,是將入境事務主任職系所處理的 較簡單職務,轉給入境事務助理員職系承擔。這項安排不但令到主任級人員專注於 更為重要的任務,而且可以改善入境事務助理員職系的工作性質和晉升機會,因此 在某種程度上有助於解決留任人員的問題。

303

Page 360Page 361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