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入境事務
本港所有婚姻,都受婚姻條例修訂婚姻制度條例所規限。根據婚姻條例的規 定,凡有意舉行婚禮者,必須在婚禮舉行前至少15天通知婚姻註冊官。遇有特別情 況,註冊官有權縮短法定通知期限,或簽發特許證,免除這項通知手續,但只有在 特殊情況下,方才施行。
舉行婚禮的地點,包括領有舉行婚禮許可證的教堂210間、設在主要市區和郊 區全日辦公的婚姻註冊處13個,以及局部時間辦公的註冊分處3個。年內,在註冊 處舉行的婚禮共有41644宗,在教堂舉行的則有2308宗。所有婚姻紀錄,均由註冊 總辦事處永久保管。
修訂婚姻制度條例規定,凡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或以後在本港締結的婚姻, 應含有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的意思,而不應涉及任何其他人士的參與,亦只可根 據婚姻條例的規定締結。修訂婚姻制度條例並承認若干舊式婚姻和其他新式婚姻, 但這些婚約必須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以前締結。該條例對補辦註冊或解除婚約等 事宜,均有明文規定。年內,共有136宗舊式婚姻和140宗新式婚姻補辦註冊。
生死註冊
本港居民的出生和死亡,均須註冊。所有出生和死亡紀錄,均由註冊總辦事處
保管。
年內,出生人數為72156名,死亡人數則為28485名;而一九八八年的出生及 死亡人數分別為73030名和27376名。在計入逾期註冊人數後,上述數字顯示一九 八九年自然增加的人口約為41 000名。
嬰兒出生後一年尚未註冊,在獲得生死註冊官同意後,可補辦手續,但須繳費 70元。年內,有384名嬰兒補辦出生註冊。
在市區的出生註冊,由港九2間主要的出生註冊處辦理。此外,郊區亦設有6間 出生註冊處,為區內居民提供服務。在偏僻地區和離島的出生註冊,則由派到各鄉 事委員會工作的分區註冊主任負責。
目前,港島和九龍各有一間死亡註冊處。在郊區,死亡註冊一般在當地警署辦 理,但荃灣和葵涌則在死亡註冊處辦理。除辦理死亡註冊外,註冊處亦簽發火葬 許可證,並提供訂用火葬設施的服務。此外,註冊處在一九八九年簽發1647張許可 證,使有關人士可以把屍體移往香港以外地方埋葬。
編制和招募
年底時,人民入境事務處編制內有紀律人員3546名,比一九八八年增加304 名;文職人員則有2471名。年內,該處共招聘助理入境事務主任198名和入境事務 助理員435名。
人民入境事務處現正申請增設總入境事務助理員的新職級,承擔助理入境事務 主任所執行的大部分職責。該處的職系重整工作,是將入境事務主任職系所處理的 較簡單職務,轉給入境事務助理員職系承擔。這項安排不但令到主任級人員專注於 更為重要的任務,而且可以改善入境事務助理員職系的工作性質和晉升機會,因此 在某種程度上有助於解決留任人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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