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9 — Page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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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婦女通常不得在晚上十一時後或早上六時前工作,而18歲以下的青年則不得在 晚上七時至早上七時的一段時間內工作。一些大型工廠(以紗廠居多),如符合若干 嚴格規定,可獲勞工處處長特准僱用女工在晚間工作。婦女和青年每星期不得工作 超過6天。該規例又規定婦女和青年不得在地底工作。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書面批 准,任何人不得僱用任何年齡的婦女或16歲以下男性從事危險行業。

一九八九年內,婦女及青年科的勞工督察人員在日間及晚上前往各工商機構視 察219 217次。此外,並展開4項特別運動,視察11128間機構,以防止僱用童工和 非法入境者。年內,與僱用童工有關的檢控個案共159宗,涉及童工159人。

此外,勞工處成立一個勞工督察特別小組,負責監察僱主是否有遵守僱傭條例 內有關休息日、法定假期、有薪年假、疾病津貼、分娩假期,以及保存法定福利紀 錄的規定。

由七月一日起,勞工處成立一個一般諮詢電話服務組,利用預先以中英文錄好 的錄音帶,為市民提供資料。錄音帶內容包括有關僱傭條例、破產欠薪保障條例、 僱員補償條例,以及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等問題,合共26項。

非法就業的管制

根據人民入境條例的規定,僱主不得僱用任何未持有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人 士,以及被禁止在本港工作的越南難民。該條例並規定,所有僱員必須出示身份證 明文件供檢查之用,而僱主方面則須保存一份最新的僱員紀錄。這些法例由勞工處 負責執行,目的在遏止非法入境者湧入本港。

人民入境條例於七月間作出修訂,授權勞工處的勞工督察和高級勞工督察沒收 及取去僱員紀錄作為證據,並以書面通知僱主,要求出示有關紀錄。

長期服務金

由一九八六年一月起,僱主必須遵照僱傭條例的規定,在若干情況下發給僱員 長期服務金。任何僱員倘曾為同一僱主連續服務一段指定時間(由5至10年不等,視 乎僱員年齡而定),且並非因紀律理由或裁員而遭解僱,便可享有一筆長期服務金, 數額以每服務一年可得一個月工資的三分之二計算。僱員所得金額的多寡,亦視乎 年齡而定。僱員年齡在40歲或以上者,可支取整筆金額;年紀較輕的僱員,則只能 按其年齡享有50%或75%長期服務金。僱員若因裁員而遭解僱,則可領取遣散費。

由一九八八年七月起,當局已將長期服務金計劃的保障範圍,擴大至包括因健 康欠佳或年老而辭職的合資格僱員。此外,在受僱期間去世的僱員如符合資格,其 遺屬亦可領取長期服務金。

職工會

香港的職工會須根據職工會條例的規定登記。該條例由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執 行。一經登記,職工會即成為立案法團,並享有若干民事訴訟的豁免權。

年內,新登記的職工會共19個。截至年底,共有職工會481個,其中僱員工會 佔439個,約有會員416400人;僱主組織29個,約有會員2900人;由勞資雙方聯 合組成的工會13個,約有會員183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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