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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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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一個由多個政府部門人員組成的工作小組,現正研究如何解決有關現有 公共契約的種種問題。這類公共契約中許多都不能-

分保障個別業主的權益。

到目前為止,政府已成立10個大廈管理統籌小組,向區內的業主立案法團、 互助委員會及其他大廈管理組織提供意見。由專業的房屋事務經理和房屋事務助理 組成的統籌小組,在鼓勵大厦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和提供意見給管理委員會方面,擔 當重要角色。統籌小組並透過研討會和分組討論,加深市民對大廈管理事務的認 識。

私人樓宇租務管制

本港自一九二一年起已有法定措施管制租金,並保障租住權。現時管理這些事 項的法例,是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當局經常檢討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以改善其運作,務求達到檢討委員會在 一九八一年所建議的目標。該委員會建議一俟情況許可,即應逐步撤消租務管制; 而政府亦已贊同該項建議

目前,法定管制措施只適用於私人住宅樓宇(獲豁免管制者除外),旨在保障租 住權和管制加租額。除租客自動出的情形外,業主如要收回樓宇,必須向土地審 裁處提出申請,並須具有法例指定的若干理由,及至獲頒發收樓令後方可收回樓 宇。

法例規定,任何人如對受保障的租客滋擾以期令租客遷出,會受到嚴厲處罰。 不過,法例亦有條文方便業主與租客進行談判,以便雙方能達成協議,使租客在獲 得補償的情況下放棄受保障的租約。

差餉物業估價署印備說明小册,以協助市民了解該條例賦予市民的權利和義 務。該署並提供諮詢及調解服務,以解決多種因租務管制而引起的實際問題。此 外,該署實施一項租務主任計劃,租務主任在每周指定日期派駐各個政務處,以便 處理由政務處轉介的個案,並向市民解答有關租務的問題。

戰前樓宇

本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即制定法例,明令管制戰前樓宇租金和保障租住 權;在一九四七年,這些措施被列入業主與租客條例內,其後再制定為業主與租客 (綜合)條例的第一部。

以往,第一部對住宅和商業樓宇均適用,但由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該部只 適用於住宅樓宇,並參照戰前租金水平(標準租金)管制加租額。新建和大部分重建 的樓宇,則不在第一部管制範圍內。

近年來,政府每年都批准增加租金,最近一次是在一九八八年十一月。當時重 新修訂法例,批准租金可加至標準租金(即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廿五日或最接近該日 之前就未經裝修的樓宇所繳付的租金)的39倍(以前是35倍)。但無論如何,批准 租金不得超過市值租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獲授權簽發證明書,以證明標準租金 和市值租金的數額。

法例亦規定,計劃重建的樓宇可獲豁免管制。一般來說,業主如要收回樓宇, 必須給予受保障的租客一筆補償費。土地審裁處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一部 的規定行使裁判權,而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則負責提供專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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