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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超時工作)不得超過10小時。婦女及青年連續工作5小時後,最少須有半小時休 息。

婦女超時工作每天只限2小時,而全年計算則不得超過200小時;18歲以下的 人士,一律不准超時工作。勞工處處長在特別情況下,可增加工業經營的許可超時 工作時數。婦女的超時工作限額,通常是以整間工廠計算。不過,僱主如遵守勞工 處處長的規定,便有權選擇以工廠內個別部門為計算單位,亦可選擇每組從事類似 工作的女工或個別女工為計算單位。

婦女通常不得在晚上十一時後或早上六時前工作,而18歲以下的青年則不得 在晚上七時至早上七時的一段時間內工作。一些大型工廠(以紗廠居多),如符合若 干嚴格規定,可獲勞工處處長特准僱用女工在晚間工作。婦女及青年每星期不得工 作超過6天。該規例又規定婦女及青年不得在地底工作。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書面 批准,任何人不得僱用任何年齡的婦女或16歲以下男性青年從事危險行業。

一九八八年內,勞工處的勞工督察人員在日間及晚上,前往各工商機構視察共 227 010次。此外,並展開7項特別運動,視察 26073間機構,以防止僱用童工及 非法入境者。年內,與僱用童工有關的檢控案件共124宗,涉及童工124人。

勞工處於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成立一個勞工督察特別小組,負責監察僱主有否 遵守僱傭條例內各項關於休息日、法定假期、有薪年假、疾病津貼及分娩假期的規 定。

非法就業的管制

根據人民入境條例的規定,僱主不得僱用任何未持有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人 士,同時又不得僱用已被該條例禁止在本港工作的越南難民。該條例並規定,所有 僱員必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以便檢查,而僱主方面則須保存一份最新的僱員 紀錄。這些法例由勞工處負責執行,目的在遏止非法入境者湧入本港。

長期服務金

由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僱主必須遵照僱傭條例的規定,在若干情況下發給 僱員長期服務金。任何僱員如不是因紀律理由或裁員而遭解僱,且已為同一僱主連 續服務一段指定時間(由5至10年不等,視乎僱員年齡而定),便可享有一筆長期 服務金,數額以每服務一年可得一個月工資的三分之二計算。僱員所得金額的多 寡,亦視乎年齡而定。僱員年齡在40歲或以上者,可支取整筆金額;年紀較輕的 僱員,則只能按其年齡享有50%或75%的長期服務金。僱員若因裁員而遭解僱, 則可領取遣散費,計算方法與長期服務金相同。

由一九八八年七月起,當局已將長期服務金計劃的保障範圍,擴大至包括那些 因健康欠佳或年老而辭職的合資格僱員。此外,在受僱期間去世的僱員如符合資 格,其遺屬亦可領取長期服務金。

職工會

香港的職工會須根據職工會條例的規定登記。該條例由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執 行。一經登記,職工會即成為立案法團,並享有若干民事訴訟的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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