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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法律制度
香港現有的法律援助制度已經相當完備,可見政府一向決心及致力維持社會公 義。大多數的民事及刑事案件,都列入法律援助署的受理範圍。香港律師會則透過 一個有大律師公會代表出席的執行委員會,在本港裁判司法庭和兒童法庭審理的某 些刑事案件中,免費派律師代表被告出庭。這些法律服務,都由政府撥資推行。
任何人士無論是否本港居民,均可申請法律援助;只要法律援助署署長審查 後,認為申請人在經濟上符合資格及具-
分訴訟理由,便會給予法律援助。
民事案件
按照目前由法律援助署所訂定的標準,申請法律援助的人士,每月可動用收入 的最高限額為2,200元,而可動用資產的最高限額則為15,000元。計算可動用收入 及資產的方法,是從申請人的實際收入及資產中扣除豁免額。法律援助的受助人可 能完全無須繳費,或只須分擔部分訴訟費用,視乎受助人可動用收入及資產的數額 而定。
民事訴訟的申請人除經濟上須符合資格外,還須向法律援助署署長證明具備相 當機會勝訴,並有機會討回裁定債項。地方法院、高院原訟庭和高院上訴庭進行的 各類民事訴訟,以及向倫敦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上訴的案件,均可申請法律援助。法 律援助受理的民事案件種類繁多,包括交通意外索償、工業意外索償、僱員賠 償、入境移民問題、業主與租客的糾紛,以及家事法等一般訴訟。法律援助申請如 不獲批准,申請人有權向最高法院經歷司提出上訴;如申請涉及向樞密院提出的上 「訴,則可向覆檢委員會上訴。
一九八七至八八財政年度內,辦理民事案件的總開支估計為3,750萬元。一九 八七年內,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有15601宗、批出的法律援助證書有
5 207份,而署方亦為受助人追回共8,360萬元。
一九八四年十月,法律援助署開始推行一項法律援助輔助計劃,使經濟能力超 出現行一般法律援助限額,雖有機會在高院追討鉅額個人傷亡賠償,但自行聘請律 師又感到難以負擔的人士,得以採取法律行動索償。
該計劃設有一個基金,最先由獎券基金注入一筆有息貸款,資助符合資格的申 請人進行訴訟。
經濟限額方面,法律援助輔助計劃與一般法律援助計劃有所不同。申請人的每 月總收入不超過15,000元,而可動用資產不超過10萬元,便有資格申請輔助計劃 的援助。申請人同樣要通過案情審查,但勝訴的受助人不是分擔部分訴訟費用,卻 須從索得的賠償額中扣除一筆款項,撥入法律援助輔助基金內,協助日後其他受助 人進行訴訟。
一九八七至八八財政年度內,總開支估計為110萬元。自該計劃推行以來,署 方共接到290宗申請,其中119宗獲得法律援助,而59宗仍待案情審查方可決定。 在一九八七年,署方共接到84宗申請,其中52宗已給予法律援助,而59宗仍待審 查。
此外,法律援助署亦致力推行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補-
計劃。由於5間汽車保險 公司倒閉,有關交通意外受害人無法追討其應得的賠償,政府因此設立這項補-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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