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7 — Page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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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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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對有關受害人提供賠償。法律援助署負責審核444名聲請人的申請書、調查其 索償要求、協助計算賠償金額,並負責發放有關款項。根據這項計劃而發放的賠償 總額,超過7,000萬元。

刑事案件

凡在本港地方法院、高院原訟庭、上訴庭、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聆訊,或在 本港裁判司署初庭聆訊而轉由高院審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以及需要擬備求情呈文 遞交予總督會同行政局審閱的人士,均可申請法律援助。在這些法庭受審的被告 人,大部份都獲得法律援助。

由於高院原訟庭所審訊的刑事案件,不但訴訟費高昂,而且指控罪名嚴重、刑 罰可能頗重,所以只要通過經濟狀況審查,便可獲得法律援助。申請減刑的上訴案 件,亦可獲法律援助。至於謀殺罪名成立而提出上訴的案件,不論是否有法律理由 提出上訴,法例規定必須給予法律援助,以便上訴人的代表律師能夠把一切有關事 項呈遞法庭審閱。其他刑事上訴案件,包括裁判司法庭已判決的上訴案件,假如申 請人符合經濟狀況審查所定的資格,而法律援助署署長又認為有法律上的理由提出 上訴,亦可獲受理。曾遭法律援助署拒辦的刑事案件,只要申請人經濟不超出規定 限額,原審法官或上訴庭有權批准給予法律援助。至於申請援助向樞密院司法委員 會提出上訴而遭拒的案件,則由覆檢委員會加以覆核,考慮是否給予法律援助。

一九八七至八八年度內,辦理刑事案件的總開支估計為4,320萬元。一九八七 年內,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共3414宗,其中有2066宗獲得批准。

一九八七年內,法律援助署進一步擴大對市民大眾的服務範圍。根據修訂後的 法律援助條例,涉及遞解出境審裁處、人民入境審裁處及人事登記審裁處案件的人 士,亦可申請法律援助。此外,本港不斷上升的離婚率,促使該署與香港公教婚姻 輔導會合作,創辦一個獨立的婚姻輔導機構,向婚姻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人提供輔 導,希望雙方能夠復合或和解。法律援助署在旺角開設的九龍分處,負責推行該項 計劃;經費方面,則由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資助,倘若該項計劃推行成功,類似的 輔導服務可能會在該署港島總部推行。

倘申請人獲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署長便委派該署的律師辦理,或委託私人執 業律師辦理,如有必要,更會委託大律師處理。法律援助署設有訴訟組,專責處理 傷亡的訴訟、關於家事的法律以及工資索償等。

法律援助署總部設在金鐘道政府合署,另有一個分處設在九龍旺角。該署的編 制有355人,其中44人是專業律師、104人是律政書記。律政書記佔編制總員額 29%,由專業人員給他們提供訓練。其他各級人員,亦不時接受公務員訓練處提 供的在職訓練。此外,署方亦向見習律師提供在職訓練;同時亦參與見習律師訓練 課程,為在其他律政部門實習的見習律師和見習大律師提供訓練。

法律輔導計劃和當值律師計劃

香港律師會聯同大律師公會,自一九七八年十一月起推行三項計劃,就是免費 代表被告出庭、免費提供法律輔導,以及為市民提供法律資料。在一九八七至八八 財政年度內,政府給予這些計劃的資助達2,08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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