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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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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劃分職責範圍,以便進行與法律政策有關的立法工作。該小組往往要求律政司負 責向行政立法兩局提出立法的建議,並予以闡釋。

律政司負責為政府各部門提供所需的法律指導。由政府提出或由他人控告政府 的一切訴訟,均由律政司代表政府進行處理。律政司並且負責草擬所有法例,及執 行所有檢控工作。

律政司署轄下有4科及1個專責事務組,各由一位律政專員掌管;律政司把若 干權力和職責授予各律政專員代為執行。民事检察科由民事检察專員掌管,負責對 民事個案提供一切法律指導,並負責處理所有牽涉政府的民事訴訟。刑事檢控科由 刑事檢控專員掌管,負責調查及執行刑事檢控工作。法律草擬科由法律草擬專員掌 管,負責草擬一切法例及附屬法例。律政專員(行政)是律政司署政策及行政科的首 長,該科設有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專責事務組負責根據中英聯合聲明的內容, 研究香港有份參與的條約及其他國際義務。

法庭需要律政司出庭執行訴訟工作時,律政司通常派遣其屬下檢察官代表出 庭,偶爾亦會請外界律師代勞。

律政司負責本港一切檢控事宜,獨自決定應否對某些案件提出檢控,並須負責 指導及監管檢控工作。在這方面,香港上訴法庭於一九七九年裁定:香港律政司的 權力及職責,大致與英國律政大臣相同,僅在細節上須予適當變通。

在裁判司署聆訊的檢控案件,大多數為慣常事項。這類檢控事宜由各執法機關 依照律政司授權發出的既定方針辦理,無須就每宗案件請示律政司署。如遇案情複 雜或在法律論點上有所爭議時,執法機關可向律政司署刑事檢控科請求指導。至於 在地方法院或最高法院審判的嚴重罪案,有關當局必須向律政司署尋求指導。

法律改革委員會

法律改革委員會由總督會同行政局任命,負責研究由律政司或首席按察司提出 的問題,然後擬備報告書。委員會成員包括立法局議員、從事學術教研或執業的律 師,以及社會知名人士。委員會就商業仲裁、票據、社會服務令、過失責任人彼此 分擔責任,以及個人傷亡賠償等方面所提出的建議,經已實施。有關保險法律、招 認供詞是否可以接納、年齡在民事法中的法律效力,以及死因裁判官等報告書,經 已發表;而有關藐視法庭和合約中不公平條款的專題報告書,亦即將公布。

委員會目前正在研究的專題有:民事訴訟的傳聞證據、破壞信用的訴訟、遺囑 及無遺囑的繼承問題、有關保釋的法律、拘留犯人、債項和賠償金的利息、配偶是 否有資格和可受强制在刑事訟案中作供等。

註冊總署

註冊總署署長是根據註冊總署署長(人事編制)條例而設立的法定職位。註冊總 署的職務,分由下列各註冊處執行:田土註册處處理田土註冊事宜,公司註冊處負 責保存公司的紀錄,商標註冊處處理商標註冊事宜,專利權註冊處負責審核專利權 的註冊申請,而放債人註冊處則負責審理放債人牌照的申請。

註冊總署署長還兼任以下的職位:破產管理官(在破產及清盤案件中出任爲受 託人或清盤人)、保險業監督(審核保險公司提出的營業申請)、官方信託人和官方 代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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