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7 — Page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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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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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署負責以中英文草擬新法例,並把現行法例翻譯成中文。法例的中文本 與英文本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庭在確定一項法例的意義時,亦可參 照中文本。律政司署在一九八六年五月發表了一份討論文件,就關於同時制訂中英 文法例的最佳方法,徵詢市民意見。市民對該份討論文件反應良好,當局於一九 八七年三月制定授權性法例。初步只有新擬的原有法例,才會以中英文制訂。把現 行法例翻譯成中文的工作,需要多年時間才能完成。律政司署法律草擬科的中文小 組,經於一九八六年七月展開以中文草擬法例的工作。

司法部

司法部的首長是首席按察司,由最高法院經歷司以及副經歷司和助理經歷司協 助處理行政方面的職務。

總督遵照英女皇經由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頒發的訓令,根據英皇制誥委出首席 按察司、上訴庭按察司和原訟庭按察司。地方法院法官和裁判司,則由總督分別以 加蓋公的委任狀及授權令委任。

司法部負責審訊一切檢控案件,裁定市民之間或市民與政府之間的民事糾紛。 英國憲法規定司法獨立,司法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受立法或行政機關牽制,本港亦遵 守這個基本原則。

香港法庭分為最高法院(包括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地方法院、裁判司法庭、 死因裁判法庭、兒童法庭;此外,還有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和小額錢債審裁 處。

一九七四年設立的土地審裁處,有三個主要的司法功能。第一個是在政府收回 土地或某些土地因公私土地發展而致減值時,裁定政府或有關人士應給予受影響人 士的賠償額。其次,審裁處擁有上訴審裁權,審裁涉及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的決定 而提出的上訴。這些上訴包括根據差餉條例而對應課差餉租值提出的上訴,及根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而對加租證明書及其他決定提出的上訴。第三,自一九八二 年起,土地審裁處的職權更包括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對樓宇所有權及與此 有關的款項聲請,予以審理。

土地審裁處行使職權時,具有地方法院的權力。此外,該處審理若干案件時, 具有最高法院原訟庭的權力,如該處認為適當時,更有權沿用最高法院原訟庭的慣 例及程序。

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款額不超過8,000元的聲請。審訊程序簡易,不拘泥於形 式,訴訟雙方不得由律師代表。

勞資審裁處處理僱傭合約所產生有關款項的個別聲請,訴訟程序不拘泥於形 式,以謀求雙方當事人達致和解為出發點。

裁判司的刑事審裁權廣闊,負責審裁各種公訴罪項和可循簡易程序治罪的違法 行爲;但判罪權力有限,通常對一項罪名,最高只可判處監禁2年,或罰款1萬 元。至於對兩項或兩項以上同時審訊的罪名,裁判司可判處的監禁刑期,合計不得 超過3年。

所有刑事罪案的訴訟程序皆始於裁判司署;律政司可視乎案情的嚴重性而申請 將其轉解地方法院或高院原訟庭審裁。轉解高院原訟庭審理的案件,通常由裁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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