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7 — Page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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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颗粒

度啸

一般來說,香港的法律制度追隨英國威爾斯的法律。一九六六年所通過的英 國法律適用範圍條例,公布英國法律在香港的適用範圍。該條例第三條規定:英國 的普通法和衡平法規中,凡可應用於香港情況或居民的,應酌情稍事修改而加以應 用。

此外,根據該條例,英國一三六一年太平紳士法和一六七九年人身保護法等法 例,亦適用於香港。

英皇制誥第九條明文規定,英國有權為香港的和平、秩序和良好管理而制定所 需的法律。因此,英國法例曾數度直接或經女皇會同樞密院規定在本港施行。實際 上,這項權力主要只施行於對本港國際地位有關的事項上。例如:英國一九七七年 航空(海外屬土)令便是女皇會同樞密院頒發的命令,目的在將民航條約的規定,應 用於英國海外屬土(包括香港),而英國本身則是締約的一方。

- - 為確保本港在一九九七年本身有一套完整法律,並由本港的立法機關賦予權

力,當局必須以本地法例取代主題相同的英國法例。因此,港府通過了一項立法方 案,逐步廢除引用於本港的英國法律,改以香港法例取代。根據樞密院令,一九八 五年香港法授予香港立法機關在特定範圍內具有所需的額外權力,而一九八六年香 港(立法權力)令具體說明特定範圍是指民用航空、商船航運和海事裁判權等方面的 事宜。預料日後會制定更多法令,以便在其他範圍授予香港類似的權力。

香港本土的法例(亦即立法局所通過而總督同意的條例),通常由香港政府主決 策的各科訂定明確草擬指示,交律政司署法律草擬科草擬。這些指示在定出之前 先與政府各有關部門商議,並於適當時諮詢有關公眾團體的意見,然後才定出指 示。草案完成後,便呈交總督會同行政局,請求批准呈交立法局審議。倘立法局表 決贊成,則總督有權同意其制定;總督同意後,有關草案才通過成爲法律。

香港的普通法演變過程,與英國的頗相似。香港的法律,以英國的普通法和衡 平法規為基礎,視情形需要而追隨及運用本土的條例或英國的法例。香港的條例多 以英國法規為藍本,如有英聯邦國家的法例更適合香港情況時,亦會採用。香港法 庭對英聯邦國家和美國法庭的判例,均予尊重,並加以引用。香港法庭所採用的案 例約束原則,與英國法庭所採用的無甚差別。香港上訴法庭受其原先所作的判決約 束;不服上訴法庭的判決,可向英國樞密院上訴。一九六九年,最高法院合議庭聆 訊一宗案件時,曾有以下的陳述:【香港法庭無疑是受英國樞密院及上議院的判決所 約束。」一九七三年,最高法院合議庭再度研討案例問題,並申明「英國樞密院的任 何有關決定」均對香港起約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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