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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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批地及土地契約的事宜,均依照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進行。除批給香港房 屋委員會建造出租的公共房屋所用的土地外,政府每年新批的土地只限於50公 頃,不過土地委員會可考慮提高這個限額。賣地收益在扣除開發土地的平均成本 後,由香港政府與日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均等平分。
一九八六至八七財政年度,政府批准撥款54.25億元作為公共工程建設費用, 約佔本港該年度政費總支出的14%,其中大部分用於新市鎮的發展,款項達28.14 億元。其餘4.53億元用於土木工程,7.24億元用於道路工程,5.15億元用於供水設 備,9.18億元用於屋宇建設。此外,政府又撥出12億元,用作購回已批租的土 地,俾能進行有關工程。
政府已於一九八四年公布香港長遠發展策略研究的初步結果。一九八六年內, 當局繼續根據這些資料作進一步的研究,研究範圍包括對維多利亞港兩岸可供發展 的地區,亦即兩個不同發展模式的共同項目,進行規劃及施工可行性研究,並將最 新資料注入香港的長遠市區發展策略內。海港發展策略研究亦已在年内完成。有關 方面正將上述各項研究的結果和建議,應用於各海港填海計劃的詳細可行性研究 內,以便可以制定實施有關工程的简略計劃。
土地管理
屋宇地政署屬下的地政處,負責統籌一切有關管理全港土地的事務。除總辦事 處外,屋宇地政署轄下有12個分區地政處,港島和九龍各2個,其餘8個在新界。 各區地政專員負責大部分土地管理及售賣事宜,總辦事處則負責制定在全港施行的 政策,並指導如何處理較複雜的事項。
土地供應
香港土地全屬政府所有,由政府出售或以契約方式批租。初時批期分75年、 99年和999年三種;其後則所有港島及九龍市區的契約,一律為75年期,期滿時 通常可續期,但須按照官契條例重估每年的地。新界及新九龍售出土地的契約, 通常由一八九八年七月一日起計,為期99年,但減去3天。
根據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現時全港土地契約的批租期,一般均不得超 過二零四七年六月三十日。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前,新批土地的承租人須繳 納地價及名義租金。在該日之後,則須每年繳納相當於該土地應課差餉租值3%的 租金;此後,隨應課差餉租值的改變而調整租金。除了短期租約和特殊用途的契約 外,所有在一九九七年或之前滿期的契約,可以根據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而續期 到二零四七年,無須另補地價。但和新批出的契約一般,須每年繳納相當於應課差 餉租值3%的租金。
在土地供應方面,政府的首要任務是批出足夠土地以供發展各項計劃,包括公 共房屋計劃。政府免費供應土地予香港房屋委員會,以興建租住屋邨及居者有其屋 計劃下的住宅樓宇。政府又以特惠條件批地予香港房屋協會,以興建租住屋邨;房 屋協會是不牟利機構,與房屋委員會有相同的目標。此外,政府亦以私人協約方式 批地,授予不牟利的慈善組織,以便根據政府的施政方針而開辦學校、醫院、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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