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5 — Page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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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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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五年十一月,汽車保險投保人可獲得更多保障,因註冊總署署長以保險 業監督身份,與香港汽車保險局簽署一份協議,由該保險局成立無償債能力保障基 金。當承保人因無力償債而不能對因汽車交通意外而傷亡的索償者作出賠償時,該 基金將撥出一筆款項作為對索償者的賠償。

該協議補-

政府制定的另一項援助計劃,就是利用現有的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 基金,為因汽車承保人無償債能力,而對受影響的交通意外傷亡者提供特惠補償。

放債人

一九八零年十二月起實施的放債人條例規定,凡欲經營放債業務者,須向由一 位裁判司與兩位審裁顧問組成的牌照法庭申領牌照。申請人須先向兼任放債人註冊 處處長的註冊總署署長提交申請書,同時將副本送交警務處處長。兩者可對該項申 請提出反對。該項申請須於報章刊登,各界人士與該事件有關者,均有權提出反 對。年內,當局共接獲414份申請書,發出放債人牌照413個。至年底時,本港共 有持牌放債人441個。

該條例對一些違反法定事項的罪行,例如無牌經營放債業務,加以嚴懲。此外 亦規定無牌放債人不能採取法律行動收回所放債款。任何人士,無論其本身是否放 債人,倘以超越年息六分的利率放債或提議放債,均屬違法;而有關的還款協議及 所提供的抵押,依法亦不能執行。此外,一九八五年放債人(修訂)規例於年內生 效,將放債人條例所規定的若干事項的收費予以調整

破產和清盤

在香港,由於經營失敗而向法庭申請破產或清盤的事件,與商業機構結束營業 的總數比較起來,通常僅佔少數,但自一九八零年起,亦增加不少。

年內向法庭提出的破產申請有436宗,強制公司清盤的申請有368宗,而法庭 頒發的接管有371宗,遺產管理合3宗,清盤令325宗。如往年一樣,在大部分 的案件中,破產管理官均被委任為受託人或清盤人。一九八五年內,經破產管理官 變賣的資產總值達2.62億元。除上述強制清盤的公司外,年內尙有957家公司自 動清盤,其中 900家公司股東自動清盤,57家由債權人自動清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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