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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業
利,與在英國註冊所得者相同,一如該項專利權是在英國頒發而適用於香港者。該 等權利與英國專利權同日生效,直至專利權在英國告終時止。年內專用權註册共 1030宗,一九八四年則有1010宗。
公司註冊處
註冊總署的公司註冊處,對於所有在香港註冊的公司和在香港設立辦事處的海 外公司,均存有記錄。
本港公司均根據公司條例註册。在一九八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公司條例主 要仍以過去在英國施行的一九二九年公司法為藍本,而該公司法現已由一九四八年 至一九八一年公司法取代。但自從公司法例修訂委員會於一九七一年六月及一九七 三年四月提出的若干建議實施後,公司條例的幾個部分,特別是關於招股章程、帳 目及核數的條文,業經修訂;修訂條文包含了一九四八年及一九六七年公司法大部 分的有關規定。公司法例修訂委員會第二次報告書內其餘的建議,大部分已列入篇 幅長的一九八四年公司(修訂)條例內。該條例於一月制定,並於一九八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生效。
每家公司於註冊時須繳交註冊費600元,另每千元註冊資本額繳費6元。一九八 五年內共有18465家新公司註冊,比一九八四年多5031家。新註冊公司的註冊資 本總額為36.64億元。新公司的註冊資本額在500萬元或以上的有104家。年內有 5312 家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增加額共達144.12億元,並按每千元交6元的比率繳 費。一九八五年底,已註册的本港公司共147636家,而一九八四年則為130722 家。
海外註册公司在香港設立辦事處,必須在一個月內將若干文件送交公司註冊處 註冊。註冊時須繳付500元註冊費及小額備案費用。年内有231家海外公司註冊, 144家停業。一九八五年底,在香港設有已註冊辦事處的海外公司共有2092家,分 屬59個國家,其中美國公司佔502家、英國公司317家、日本公司 253家。
公司註冊處同時根據註冊信託立案法團條例,為信託人註冊,成為法人;此外 亦辦理有限責任合夥經營的註冊事宜。
保險業監理處
香港法例第四十一章保險公司條例於一九八三年六月三十日生效。該條例規定 任何種類的保險業務,凡在香港經營或在香港受保的,必須由獲保險業監督核准的 公司、倫敦的勞埃德保險集團,或港督會同行政局批准的承保機構辦理。
當局為實施該條例,特委任註冊總署署長為保險業監督。保險業監督必須認為 有關公司已符合若干條件,始批准該公司經營,該等條件包括:該公司必須有適合 的董事或控制人;公司的實收股本最少須達港幣500萬元(假如公司同時經營長期 業務及一般業務,或經營法定強制投保業務,其實收股本須達港幣1,000萬元); 及該公司須具有償債能力保證金200萬元(經營長期及一般業務的公司須具備償債 能力保險金 400萬元,倘經營範圍包括法定強制投保業務者,則保證金應為600萬 元)。已在英國獲准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不論在何處註冊成立,可根據該法例獲 得若干項豁免,保險業監督並可以該等公司已遵守英國保險法的規定為理由,而准 予在本港經營。
目前獲准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有287家,其中129家為本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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