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5 — Page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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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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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首席按察司、上訴庭按察司和原訟庭按察司。地方法院法官和裁判司則由港督分 別以加蓋公璽的委任狀及授權委任。

司法部負責審訊一切檢控案件,裁定市民之間或市民與政府之間的民事糾紛。 英國憲法規定司法獨立,司法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受立法或行政機關牽制,本港亦遵 守這個基本原則。

香港法庭分為最高法院(包括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地方法院、裁判司法庭、 死因裁判法庭、兒童法庭;此外,並包括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及小額錢債審裁 處。

設於一九七四年的土地審裁處有三個主要司法功能。第一個是在政府收回土地 或某些土地因公私土地發展而致減值時,裁定政府或有關人士應給予受影響人士的 賠償額。其次,審裁處擁有上訴審裁權,審裁涉及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的決定而提 出的上訴。這些上訴包括根據差餉條例而對應課差餉租值提出的上訴,及根據業主 及住客(綜合)條例而對加租證明書及其他決定提出的上訴。第三,自一九八二年 起,土地審裁處的職權更包括根據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對樓宇所有權及與此有 關的款項聲請,予以審理。

土地審裁處行使職權時,具有地方法院的權力。此外,該處審理若干案件時, 具有最高法院原訟庭的權力,如該處認為適當時,更有權沿用最高法院原訟庭的慣 例及程序。

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款額不超過5,000元的聲請,審訊程序簡易,不拘泥於形 式,訴訟雙方不得由律師代表。

勞資審裁處處理僱傭合約所產生有關款項的個別聲請,訴訟程序不拘泥於形 式,以謀求雙方當事人達致和解為出發點。

裁判司的刑事審裁權廣闊,負責審裁各種公訴罪項和可循簡易程序治罪的違法 行為,但判罪權力有限,通常對一項罪名,最高只可判處監禁2年,或罰款1萬元。 至於對兩項或兩項以上同時審訊的罪名,裁判司可判處的監禁刑期,總計不得超過 3年。

所有刑事罪案的訴訟程序皆始於裁判司署;律政司可視乎案情的嚴重性而申請 將其轉解地方法院或高院原訟庭審訊。以往轉解高院原訟庭受審的案件,須經由裁 判司作初級偵訊,於聽取證供後,如認為證據-

分時,始將被告轉解原訟庭接受審 訊。自一九八三年刑事程序(公訴罪項初步聆訊程序)條例於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 成為法例後,被告人可以選擇自動轉解高院原訟庭而無須經過初級偵訊。

本港目前約有 320名審裁顧問,協助裁判司工作。他們與新近聘自海外地區的 裁判司一同列席聆訊。這些顧問是本港居民,對本港風俗習慣、社會傳統和時下民 情有深切認識。

當局委任4名粵語人士為特聘裁判司,專門處理屬於慣常性質的案件,如小 販擺賣或輕微的交通違例案等。他們對司法、法律事項富有經驗,但本身不具備法 律上的資歷。特聘裁判司的權力,並不包括判處監禁。

因意外或暴力或在可疑情況下突然致死的事件,則由兩名死因裁判官負責研究 死因或死亡情況。他們可與3名人士組成的陪審團一同進行聆訊。

兒童法庭有權審裁檢控14歲以下兒童和14歲至16歲少年的案件,但殺人案件並 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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