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5 — Page 45

Hong Kong Year Books 香港年報 All

24

政制和行政

且就訓練事宜向政府各部門提供意見和協助。此外,該處負責推行政府訓練獎學金 計劃,以及管理各項海外訓練課程。

高級公務員課程諮詢委員會現正舉辦一連串的訓練課程,目的是使中上層人員 作好準備,以便將來應付高級管理職務。每個課程為期12周,參加人數達40名,其 中有小部分學員來自私人機構。自從一九八四年九月開辦第一期訓練課程以來,共 有96名公務員及12名私人機構職員參加。

語言

中文與英文同為本港法定語言。本港華人社會多用中文,而商界及金融界則多 用英文。當局以英文制定法律,但亦為若干條選定法例提供中譯本。香港人普遍說 粵語,一種華南方言。但由於往中國旅遊的機會漸多,及中港貿易日有增加,因此 學習普通話(國語)的人士越來越多。

司法制度

香港的法律

一般來說,香港在法律方面追隨英國及威爾斯的法律。一九六六年所通過的 「英國法律適用範圍條例」,公布英國法律在香港的適用範圍。該條例第三條規定: 英國的習慣法和衡平法規中,凡可應用於香港情況或居民的,應就情形需要稍事修 改而加以應用。此外,英國一三六一年太平紳士法和一六七九年人身保護法等法 例,亦適用於香港。

由於英皇制誥第九條明文保留英國可為香港的和平、秩序和良好管理而制定所 需法律的權力,英女皇曾數度會同樞密院規定香港施行某等法例。實際上,這項權 力主要只施行於對香港國際地位有關的事項上。例如:英國一九七七年航空(海外 屬土)令便是女皇會同樞密院頒發的命令,目的在將民航條約的規定,應用於英國 海外屬土(包括香港),而英國本身則是締約的一方。

香港本土的法例(亦即立法局所通過而港督同意的條例),通常由香港政府主決 策的各科訂定明確草擬指示,交律政司署法律草擬科草擬。該等指示是與政府各有 關部門經過商議,並於適當時,諮詢有關公眾團體的意見後所定出。草案完成後, 便呈交港督會同行政局,請求批准呈交立法局審議。倘立法局表決贊成,則港督有 權同意其制定,港督同意後,有關草案才通過成為法律。

香港的習慣法演變過程,與英國的頗相似。香港的法律,以英國的習慣法和衡 平法規為基礎,視情形需要而追隨及運用本土的條例或英國的法例。香港的條例多 以英國法規為藍本,如有英聯邦國家的法例更適合香港情況時,亦會採用。香港法 庭對英聯邦國家和美國法庭的判例,均予尊重,並加以引用。香港法庭所採用的案 例約束原則,與英國法庭所採用的無差別。香港上訴法庭受其原先所作的判決 束。不服上訴法庭的判決,可向英國樞密院上訴。一九六九年,最高法院合議庭聆 訊一宗案件時,會有以下的陳述:「香港法庭無疑是受英國樞密院及上議院的判決 所約束。」一九七三年,最高法院合議庭再度研討案例問題,並申明「英國樞密院 的任何有關決定」均對香港起約束作用。

司法部

司法部的首長是首席按察司,由最高法院經歷司及助理經歷司協助處理行政方 面的職務。港督遵照英女皇經由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頒發的訓令,根據英皇制誥委

Page 45Page 46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