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5 — Page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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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行政局每周舉行會議一次,很多決定均向外界公布,但開會時禁止旁聽,會議 事項亦須保密。行政局的任務是向港督提供意見;而根據皇室訓令,凡制定重要政 策,港督均須諮詢該局。但倘若某事項極端緊急,港督無法事先諮詢該局,則屬例 外(在這種情形下,港督須盡快向該局解釋所採取的措施)。行政局就有關政策提 出意見,倘須動用公帑者,必須先獲得立法局財務委員會批准撥款才能實施。所有 重要法例在呈交立法局之前,均先由行政局考慮。行政局負責制定若干條例的附 屬法例(規例)。

皇室訓令亦規定,港督具有特權決定何種事項應向行政局提出諮詢。如有議員 擬將某事項提交該局討論而不獲港督接納,可要求予以記錄在案,則該項請求及拒 絕詳情必須列入會議紀錄。按照政制的規定,行政局向港督提供意見,由港督作出 決定。如港督的決定與大多數議員的意見相反,港督須向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申述 理由。

根據某些條例所賦予的法定權利而提出的上訴、請願或反對,亦由港督會同行 政局考慮,即港督諮詢行政局後行事。

立法局

立法局是根據英皇制誥而組成,主要任務是制定法例,包括撥用公帑的法例。 條例草案經立法局通過後,必須獲港督同意,才能成為法律。經港督同意後,草案 即成為條例,毋須徵求外間同意。英女皇雖然有權駁回該條例,但過去多年來從未 運用這項權力。

--立法局議員人數的最高限額為57名,計有出任主席的港督,3名當然官守議 員,即布政司、財政司及律政司,7名官守議員,22名委任議員及24名民選議員。

官守議員及委任議員,均由港督委任,惟必須獲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批准。官 守議員在本港政府擔任有關職位期內,一般都獲繼續委任。至於委任議員,任期最 長為3年,期滿後可獲再度委任,惟每次再任期不得超過3年。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舉行首次立法局選舉,選出各位民選議員加入立法 局。他們是由9個功能組別及12個選舉團推選出來。選舉團是由區議會、市政局及 臨時區域議局的成員組成。

每個功能組別各自代表一個職業或專業團體:計有商界、工業界、金融界、勞 工界、社會服務界、醫學界、敎學界、法律界、工程師、建築師、測量師及規劃 師;其中商界、工業界及勞工界功能組別各自推選兩名議員,其餘6個功能組別則 各自選出一名議員。

由區議會成員所組成的選舉團,按地區劃分成10個組別,以1、 2或3個區議 會為一組,分別代表大約50萬人。市政局成員及臨時區域議局成員則組成另外兩個 選舉團。

在正常情況下,選舉將每3年舉行一次。港督有權解散立法局。該局解散時, 所有民選議員亦要退出席位,其後三個月內當會另外進行選舉。議席如出現空缺, 則會進行補選。

立法局公開舉行會議。一九八五年十月之前,會議每兩周舉行一次,現時則每 周舉行一次。立法局每年八月及九月休會約兩個月。會議採用雙語制,議員可用中 英文發言;會議進行時,設有即時傳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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