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5 — Page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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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香港是香港政府管治的地方,現行政制是從所有英國海外轄區所採用的基本模 式發展而成。香港政府首長是港督。中英政府關於香港前途的聯合聲明,於一九八 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根據聯合聲明的規定,香港將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起,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

港督的職責

港督是英女皇在香港的代表,具有指導香港政務的最高權力,名義上又是香港 的三軍總司令。港督以政府首長的身份,主持行政及立法兩局的會議。行政局負責 向港督提供意見,以備港督發出指示。立法局通過的條例草案,須經港督同意才成 為法律。

港督密切注意本港政務,在行政方面具重大影響力。自一九八二年五月起,尤 德爵士接任港督。

港督由英女皇任命,權力具見英皇制誥。制誥經由英國的國璽大臣頒發,為香 港政制訂下基本的結構,連同用以訂定各項有關程序的皇室訓令(御筆簽署及蓋上 御璽),構成了香港的政體。

英皇制誥特別指定港督兼任本港三軍總司令,並須遵守香港法律,以及遵行英 女皇或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的訓令。此外,制誥對行政及立法兩局的組織,港督在 立法、土地處理、法官及公職人員的任命、赦免令、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法官的任 期等方面的權力,均有所規定。

皇室訓令對行政及立法兩局成員的任命、行政局議事種類、港督諮詢行政局的 責任,以及港督反對行政局意見的權力等事項作出規定。皇室訓令又對立法局的成 員、立法局選舉、立法局議事種類、立法局通過法例的程式,以及不獲通過法例的 種類等作出規定。根據皇室訓令第二十三條所授權力而制定的立法局會議常規,對 於應如何通過條例草案亦有所規定。(一九八五年三月及七月,立法局會議常規會 予修訂,目的在改善立法局的會議程序。)

中央政府

行政局

行政局有4位當然官守議員(即布政司、英軍總司令、財政司和律政司),以 及由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諭令港督委任的其他議員。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局有委任議員10名,其中8位為非官守議員,2位為官守議員。委任議員有固 定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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