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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政制和行政
制
香港是香港政府管治的地方,現行政制是從所有英國海外轄區所採用的基本模 式發展而成。香港政府首長是港督。中英政府關於香港前途的聯合聲明,於一九八 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根據聯合聲明的規定,香港將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起,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
港督的職責
港督是英女皇在香港的代表,具有指導香港政務的最高權力,名義上又是香港 的三軍總司令。港督以政府首長的身份,主持行政及立法兩局的會議。行政局負責 向港督提供意見,以備港督發出指示。立法局通過的條例草案,須經港督同意才成 為法律。
港督密切注意本港政務,在行政方面具重大影響力。自一九八二年五月起,尤 德爵士接任港督。
港督由英女皇任命,權力具見英皇制誥。制誥經由英國的國璽大臣頒發,為香 港政制訂下基本的結構,連同用以訂定各項有關程序的皇室訓令(御筆簽署及蓋上 御璽),構成了香港的政體。
英皇制誥特別指定港督兼任本港三軍總司令,並須遵守香港法律,以及遵行英 女皇或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的訓令。此外,制誥對行政及立法兩局的組織,港督在 立法、土地處理、法官及公職人員的任命、赦免令、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法官的任 期等方面的權力,均有所規定。
皇室訓令對行政及立法兩局成員的任命、行政局議事種類、港督諮詢行政局的 責任,以及港督反對行政局意見的權力等事項作出規定。皇室訓令又對立法局的成 員、立法局選舉、立法局議事種類、立法局通過法例的程式,以及不獲通過法例的 種類等作出規定。根據皇室訓令第二十三條所授權力而制定的立法局會議常規,對 於應如何通過條例草案亦有所規定。(一九八五年三月及七月,立法局會議常規會 予修訂,目的在改善立法局的會議程序。)
中央政府
行政局
行政局有4位當然官守議員(即布政司、英軍總司令、財政司和律政司),以 及由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諭令港督委任的其他議員。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局有委任議員10名,其中8位為非官守議員,2位為官守議員。委任議員有固 定的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