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香港前途的中英聯合聲明
第十二節:防務、保安和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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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鑒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成立,英國駐港的軍隊將會撤走,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 央人民政府將負責特別行政區的防務。本附件這節條文,清楚列明特別行政區的治 安,由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本節同時說明,中央人民政府派駐特別行政區負責防 務的部隊,不干預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駐軍軍費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
第十三節:權利和自由
43. 附件這節條文解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受到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本節條文對 這項重要問題,作出以下規定,以便無需對各項權利和自由作進一步的闡述:
(甲) 香港居民在香港法律下原來所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特別行政區政府都予
以保留;及
(乙)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中適用於香港的規定,將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44. 由此可以清楚看到,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區內人士仍像以前一樣,享有 基本權利不受侵犯的法律保障。
45. 協議內文雖然對權利和自由範圍並無規限,但却特别提到受到目前法律保障的 若干較為重要的權利和自由。
46.上述國際公約非常冗長,不便在這裡覆述。但這些都是公開的文件(見附註)
除若干有所保留的部份外,這些公約適用於香港,而根據本附件這節條文規定,在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仍繼續適用。這些公約都是由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草擬, 並經聯合國大會通過在一九七六年開始生效的。這些公約說明各國在基本權利問題 上普遍達成一致協議,同時詳細指出具體的人權和自由,包括工作的權利、得到合 理生活水準的權利、生存和自由的權利、言論自由、良心、宗教及結社的自由。 47. 英國把上述國際公約應用於香港的時候,會根據香港的社會和經濟實況,作出 若干保留,這些都是公開的,例如:關於香港方面,英國會就移民及遞解外籍人士 出境問題作了若干保留。
第十四節:居留權、旅行證件及出入境
48. 本節條文是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特別行政區居民所使用的旅行證 件及一般出入境的事宜。本節條文作出規定,使上述事宜在符合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香港地位轉變的情況下,盡可能得到繼續保持。
49.第一段說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有居留權(包括入境、回港、居住和工作的權 利)的各類人士。這些人士包括:
(甲) 在香港出生或在香港連續居住最少七年的中國公民;
(乙) 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在香港以外地方所生的中國公民;
(丙) 所有非中國籍而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方,且在香港連續居住最少七年的
人士;
附註:英國國會文件編號6702條約系列第六號(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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