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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前途的中英聯合聲明
(丁) 所有其他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只在香港居留權的人士。 由有香港居留權的父母在香港所生的非中國籍人士,也有居留權,但須符合連續居 留七年的條件及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方,才可在二十一歲以後保留其居留權。特別 行政區政府將對所有在特別行政區有居留權的人士發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證上載 明持有人的居留權。
50. 本附件這節條文,列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有資格領取特 別行政區政府發給的護照。其他在特別行政區有居留權的人士、或其他特別行政 區內合法居留的人士,則有資格領取特別行政區政府發給的其他旅行證件。上述各 類人士都可以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他國家的有關當局所發給的旅行證件,進出 香港特別行政區;這些證件包括英國發給的護照(參閱下文第六十三至六十四段) 51. 本附件清楚說明,除在法律規定之一般例外情形下,居民可以繼續自由離開特 別行政區,不論是為經商、求學≥移民或其他目的。為方便特別行政區居民進入第 三國家,所有發給他們的旅行證件都註明他們有返回特別行政區的權利,或註明他 們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以示他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居留權。此外,香港特別 行政區政府可獲得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與各國或各地區締結互免簽證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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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職權範圍
52. 正如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一九八四年八月一日在香港的記者招待會中所強 調的,中英兩國完全同意,英國政府將會繼續負責香港的行政管理,直至一九九七 年六月三十日為止。雖然如此,聯合聲明生效後,中英兩國政府對聯合聲明的實 --施,仍會有若干問題須作進一步磋商。一個明顯的例子,就是將來香港繼續參加國 際協定和組織的安排。有了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磋商工作便易於進行。聯合聯絡小 組的任務和職責都詳列在附件二之內。
附件三:土地契約
53. 本附件考慮到土地在香港的發展和經濟上所起的重要作用。
54. 本附件把目前的土地契約,分兩大類來考慮:第一類是期限超越一九九七年六 月三十日的契約;第二類是在此日之前便到期的契約。關於第一類(主要是七十五 年期可再續期七十五年的契約和九百九十九年期的契約),本附件承認這類契約的 權利,同時在一九九七年後的特別行政區法律下仍會受到承認和保護。這些權利包 括可續期契約的續期權利,以及由契約持有人授予其他人士的權利,例如分契、按 揭及通行權等。
55. 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期滿的契約(主要是新界地契及市區內七十五年期 後不能續期的契約),可以毋須補地價,續期至二○四七年。從續期日起,每年繳 納相當於該土地當時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的租金。至於由新界原居民所擁有的鄉 村屋地,將由村民繼續繳納名義租金。
56. 直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香港政府可以批出租期不超過二○四七年的新 土地契約。這種契約仍可照目前的批地方式(即拍賣、投標或以私人協約形式批地) 批出。承租人須繳納地價,及繳付名義租金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該日以後, 毋須再補地價,但租金則增為相當於當時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的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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