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4 — Page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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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前途的中英聯合聲明

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簽訂。為此,中央人民政府將考慮香港特別行 政區的特殊情況和經濟利益,並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磋商。中央人民政府在同外 國政府商談有關此類航班的安排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 和國政府代表團成員參加。

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對原有的民用航空運輸 協定和協議續簽或修改,這些協定和協議原則上都可以續簽或修改,原協定和協議 規定的權利盡可能保留;談判簽訂新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 册並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提供航綫,以及過境和技術停降權 利;在同外國和其他地區沒有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的情況下,談判簽訂臨時協議。凡 不涉及往返、經停中國內地而只往返、經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定期航班,均由本段 所述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或臨時協議加以規定。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其他當局商談並簽訂有關執行上述 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和臨時協議的各項安排;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並以香港特別 行政區為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簽發執照;按照上述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和臨時協議 指定航空公司;對外國航空公司除往返、經停中國內地的航班以外的其他航班簽發 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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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原在香港實行的教育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 有關文化、教育和科學技術方面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及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 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承認學歷及技術資格等政策。各類院校,包括宗教及社 會團體所辦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可繼續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 員,選用教材。學生享有選擇院校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求學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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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交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原則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 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與香港特別行政 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在經濟、貿易、 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 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並簽訂和履行有關協定。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與香港 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 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 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發表意見。對不以國家為單位參 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 和需要,在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尙未參加但已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定仍可繼續適用。中央人民政府 根據需要授權或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適當安排,使其他有關的國際協定適 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參加而香港目前也以某種形式參加的 國際組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採取必要措施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保持在 這些組織中的地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而香港目前以某種形式參加的國際 組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根據需要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參加這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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