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4 — Page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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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前途的中英聯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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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 定、關於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等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 排。香港特別行政區取得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達成的其他類似安排,全由香港 特別行政區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權根據當時的產地規則,對在當地製造的產品 簽發產地來源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根據需要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機構,並報 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原在香港實行的貨幣金融制度, 包括對接受存款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管理和監督制度,予以保留。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並保障金融企業的經營自由以 及資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流動和進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 行外匯管制政策。外匯、黃金、證券、期貨市場繼續開放。

港元作為當地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自由兌換。港幣發行權屬香港特別行政 區政府。在確知港幣的發行基礎是健全的以及有關發行的安排符合保持港幣穩定的 目的的情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授權指定銀行根據法定權限發行或繼續發行 香港貨幣。凡所帶標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地位不符的香港貨幣,將 逐步更換和退出流通。

外滙基金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於調節港元滙價。

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原在香港實行的航運經營和管理體制,包括有關海員的管 理體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規定在航運方面的具體職能和責任。香港的私 營航運及與航運有關的企業和私營集裝箱碼頭,可繼續自由經營。

香港特別行政區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繼續進行船舶登記,並可根據法律以“ 中 國香港”名義頒發有關證件。

除外國軍用船隻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經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許可外,其他船舶 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進出其港口。

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香港作為國際和區域航空中心的地位。在香港註冊並以 香港為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和與民用航空有關的行業可繼續經營。香港特別行政 區繼續沿用原在香港實行的民用航空管理制度,並按中央人民政府關於飛機國籍標 誌和登記標誌的規定,設置自己的飛機登記冊。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負責民用航空 的日常業務和技術管理,包括機場管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飛行情報區內提供空中 交通服務,以及履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區域性航行規劃程序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央人民政府經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磋商作出安排,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 册並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他航空公 司,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之間的往返航班。凡涉及中華 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往返並經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航班,和涉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往返並經停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航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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