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3 — Page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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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重建及環境改善計劃

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市區重建計劃繼續受到特別的重視,包括由香港房屋協會所推行的計劃。大坑 浣沙街及鴨脷洲大街兩項重要物業於一九八二年被收回,由香港房屋協會推行改善 市區的計劃。一九八三年的工作則集中於徵用物業以推行環境改善的計劃。

一九八三年,當局大力推行環境改善計劃,尤其着重增闢遊憩用地。當局撥出 大筆款項,用以收回位於西區、灣仔及油蔴地城市設計圖內,劃定為遊憩用地及政 府機構及社區用地範圍內的私人物業。至年底,估計用於徵用這些地區私人物業的 款項為4,500 萬元。

收回官地

政府施行公共工程計劃,如未能以洽商方式收回所需的私人物業,便須採用強 制方式,根據收回官地條例或集體運輸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將物業收 回,或引用道路(工程、使用及賠償)條例收回,以便興建道路。上述條例規定受 影響物業的補償款額應以該物業歸還政府之日的市價為根據。若雙方對補償款額未 能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可將事件提交土地審裁處裁決。

政府如有必要徵回新界的私人土地,作組合發展之用,則一律可引用收回官地 條例收回。因土地被徵回而喪失土地契約所授權的人士,均可獲法定賠償。當局 於一九八三年三月廢除有關徵用新市鎮發展區內耕地或屋地的換地權益書制度,並 提高特惠津貼的賠償率。至於徵用新市鎮發展區外的私人土地,則給予現金賠 償。徵回土地公眾用途的需求不斷增加,一九八三年在新界收回約200萬平方米 的私人土地,進行各種公共工程,其中大部分用作新市鎮的發展。

強制交出海事權,是根據填海工程條例或海灘海床條例而實施,通常為進行填 海工程或批出碼頭租約而運用。這些條例對提出反對及給予賠償均有明文規定。因 道路工程計劃而受到影響的海灘海床私人權益均根據道路(工程、使用及賠償)條 例處理。

一九八三年內,政府以協議方式或運用權力強制收回港島及九龍市區的土地及 樓宇,供公共工程計劃之用,賠償總額約8千萬元;其中包括建議興建的石鼓壟道 遊樂場、賈丙達道遊樂場、斧山運動場及位於長沙灣保安道的市政局大樓及居者有 其屋計劃。

新市鎮及鄉鎮發展

由於市區宜於發展的土地已告用,故必須轉向北九龍山脈以外,新界遼闊的 田園地帶,覓地興建新市鎮。這項雄心勃勃的興建新市鎮計劃,始於一九七二年, 是本港前所未有的重任之一。

至一九八三年,新界拓展署成立已達十年,其任務是策劃及推行新市鎮發展計 劃。該署以往隸屬工務司署,但自一九八二年工務司署解散後,新界拓展署成為 一獨立部門。過去十年來,該署再接再厲,務求達成目標,促使新市鎮發展為設計周 詳的社區,從大部分由填海所得的新市鎮土地中,撥出土地設立一應俱全的社會、 教育及康樂設施。新界拓展署的人員主要為專業人士,另有技術人員給予輔助,這 些專業人員負責統籌及監察顧問工程師、私人建築師及工程部門(例如:工程拓展 署、水務署、機電工程署及建築拓展署)與地政署及房屋署等政府部門之間的合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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