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
私人住宅大廈的管理
101
一九八三年內,根據多層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條例而成立的新業主法團有 175 個。這條例於一九七零年通過,授權一幢大廈的小業主組織法團,並成立業主委員 會,以便改善大廈的管理工作,尤其注重確保大廈維修妥善及改善環境。截至一九 八三年底,已成立的業主法團共有2250個。
政務總署屬下各區政務處,均協助業主及租戶成立業主法團或組織互助委員 會,並就此向他們提供意見。截至一九八三年底,各政務處共協助成立了 5200 個 這樣的大廈組織,其中3846個是互助委員會。互助委員會並非法團或法人,但所 持宗旨與業主法團相同。凡屬同一幢大廈的住戶,均可加入為互助委員會會員。
一九八二年,當局成立了有各有關部門代表為成員的常務委員會,考慮各項與 多層大廈管理有關的問題和提出解決辦法。常務委員會於年內定期舉行會議,致力 檢討現行政策和研究各種辦法,鼓勵業主法團和互助委員會更有效地發揮管理功 能。常務委員會去年完成了九龍某區私人大廈管理的試驗研究,並且擬訂了行動計 劃,使業主和租戶能夠透過自助辦法,進一步改善居住環境。
私人樓宇租務管制
本港自一九二一年起已有法定措施管制租金,並保障租住權。現時處理這些事 項的法例是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這條例已將若干以前用以管制各種租務事宜的 條例合併。
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內容複雜,但當局經常予以檢討,改善該條例的運作, 務求達到檢討委員會在一九八一年所建議並為政府所贊同的長遠目標,就是一環 境許可,即應逐步撤銷租務管制。
差餉物業估價署印備多種小册,以協助市民瞭解該條例所賦予市民的權利和義 務。該署並提供調解及諮詢服務,以解決多種因租務管制而引致的實際問題。此 外,該署實施一項租務主任計劃,租務主任在每周指定日期派駐在市區及新界政務 處,以便處理政務處轉介的個案,並向市民解答有關租務的問題。法例規定,如 對受保障的住客滋擾以期住客遷出,將會受到嚴重的處罰。不過,法例亦有條文 方便業主與住客雙方達成協議,使住客在獲得補償的情況下放棄受保障的租約。
戰前樓宇
本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立即制定法例管制戰前樓宇租金和保障租住權;在 一九四七年,這些措施被列入業主與住客條例內,其後再制定為業主與住客(綜合) 條例的第一部。這條例對住宅和商業樓宇均適用,並參照戰前租金水平(標準租金) 限制租額,但新建和整幢重建的樓宇則不在管制之列。雖然如此,當局已作出規 定,由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解除戰前商業樓宇的管制。
近年來,政府每年都批准增加租金,最近一次是在一九八三年五月,當時重新 修訂法例,批准戰前住宅樓宇依照標準租金加租16倍(以前為12倍),而戰前商業 樓宇可加租40倍(以前為27倍),兩類樓宇的批准租金均不得超過其市值租金。差 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可根據法例規定,簽發證明書以證明樓宇的用途、標準租金及其 市值租金。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