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2 — Page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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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

財政制度和經濟

在一九八二年內增發的銀行牌照共有9個,使持牌銀行數目增至131, 其中35 間為本港公司。各銀行在本港共有1474個營業地點,此外,外資銀行代辦處共有 115家。

總督會同行政局可根據銀行業條例的規定全權決定簽發銀行牌照事宜,但須採 用某些準則。目前,在香港以外註册成立而希望申領牌照的銀行,必須擁有總資產 (抵銷項目除淨後)最少120億美元(這數字每年加以檢討)。該銀行成立所在的國 家,必須有-

分而嚴密的監察制度,同時對香港的銀行提供某些可接受的互惠形 式。此外,總督會同行政局亦會考慮來自同一國家而已在本港持牌的其他銀行數 目,以及本港與該國家的商業關係。

一家在香港註冊成立、由香港人士擁有主要股權的本港公司,如欲申領銀行牌 照,當局須根據下列的另一組準則考慮:該公司必須最少有實收資本1億元,必須 已經營接受公眾存款及貸款業務最少10年,並擁有公眾存款最少17億5千萬元及總 資產最少25億元。(這些最低限額亦每年加以檢討 )。

銀行可接受任何數目及期限的公眾存款,但由於香港銀行公會定有利率規則, 因此,1年或以下期限存款的最高利率已有規定。但由一九八二年三月開始,私人 款額超過50萬元而期限少於3個月的存款再無最高利率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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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銀行外,任何其他公司如未根據接受存款公司條例的規定領有牌照或登記 不得接受公眾存款。財政司負責決定持牌資格,這種資格均保留子規模較大的公 司,這些公司必須已發行股本最少1億元及實收股本最少7,500萬元,同時要符合 若干有關規模、所有權及管理質素等的部分主觀的標準。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可接受 屬於任何期限而款額不少於50萬元的公眾存款。自從一九八一年確立持牌接受存款 公司的地位以來,已發出牌照22個。

目前,本港有 343 間註冊接受存款公司。一九八一年四月起,接受存款公司監 理專員已實行限制,袛准符合某些基本標準的公司註冊,其中包括最低實收資本須 為1,000萬元等項,此外,其股權半數以上必須由香港或其他地方的銀行擁有。註 册接受存款公司能接受款額超過50萬元而期限為最少3年的存款。無論註册或持 牌接受存款公司,在提供利率方面均不受任何限制。

根據銀行業及接受存款公司條例規定,銀行監理專員兼任接受存款公司監理專 員,負責對所有這類機構實施嚴密監察。這些條例在一九八二年修訂,使該監理專 員有權取得有關本港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在海外經營情況的資料,以便能更完善地 監管這些機構的國際活動,從而能在漸形重要的國際銀行監管業務中-

分發揮作 用。

外匯市場

本港於一九三五年停止使用銀元本位幣制,當時港元兌換價約為1港元兌換英 幣1先令3便士(或16元兌1英鎊)。隨着國際貨幣基金會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成 立,港元獲給予一個黃金比價,用以反映戰前兌換率。然而,港元與英鎊一向並無 法定關係,兩者的關係是從外匯基金與發行紙幣銀行的經營活動而建立及得以維 持。英鎊於一九六七年十一月貶值後,這種關係便減弱,一九七二年六月當局決定 任由英鎊自由浮動時,這關係即告終止。政府於同年七月宣佈港元與美元掛鈎,容 許匯率在超出或低於中央兌匯率2%%的範圍內波動。但這種聯繫於一九七四年十 一月亦告中斷。從那時起,港元根據市場情況獨立浮動(請參看附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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